200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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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时评

重建基金报经人大批准彰显预算刚性

王任之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6-26    [打印] [关闭]
    根据国务院的草案,中央财政拟从今年起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专项用于地震灾区恢复重建,2008年拟安排收入预算700亿元。国务院昨日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允许其调整预算,动用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面对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带来的满目疮痍和百废待兴,中央财政及时动用资金帮助当地群众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是中央政府责无旁贷的职责。这不可避免牵涉到今年预算的调整,涉及到预算调整的程序问题。国务院并没有采取特事特办、非常时期非常手段的做法,而是将预算调整方案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请求同意和批准。这是法律规定的要求,是程序的必然。预算调整须报经人大同意或者批准,从本次建立地震灾后恢复与重建基金开始。

    此前关心中央财政支出的民众也许会注意到,2005年,中石化集团从中央财政得到的“退库”是100亿元;2006年,中央财政弥补他们“政策性亏损”的资金是50亿元;2007年又补贴49亿元;2008年的第一季度再补贴74亿元;4月继续补贴了44亿元。多次补贴,多次涉及到预算调整,而没有一次报经人大批准。中央财政该不该动用巨额资金补贴一家企业姑且不论,这种做法本身,除了有关部门屈服于大公司压力、公共财政支出随意性太大、行政管理不能够按规范操作之外,根本原因是《预算法》被虚置。

    《预算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预算调整方案由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列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而国家财政多次对企业的补贴,都是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除了数额之外,补贴的原因、用途和说明,作为公共财产的主人全国公民,并不知情。其实,何止对企业补贴一项,中央和地方公共财政中临时性的、特殊性的、专门性的支出,大多由长官意志、行政命令、政府意愿来确定,人大机关并不知情,或者被绕道而过。

    再也没有比动用财政对地震灾后重建更重要的预算调整了,这种预算调整尚且需要履行程序,遑论其他预算调整了。这不仅是维护《预算法》权威问题,更是落实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理念问题。中央和各地、各级财政预算调整,当以此例为契机,恪守程序正义,回归法治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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