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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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法》规定戒毒期限为3~9年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6-26    [打印] [关闭]
    本报北京6月25日电(记者滕兴才)国家禁毒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公安部禁毒局局长杨凤瑞今天上午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禁毒工作的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已于今年6月1日正式施行。

    记者了解到,该法废除了强制戒毒、劳教戒毒制度,将二者整合为强制隔离戒毒,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自愿戒毒、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等纳入法律。

    该法规定吸毒人员戒毒期限为3~9年。其中,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社区康复期限不超过三年。

    杨凤瑞表示,新的规定从法律层面保障了戒毒治疗必经的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融入社会三个阶段,健全了戒毒康复制度,为建立集这三个阶段为一体的戒毒康复模式提供了法律保障,特别是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纳入法定戒毒期限,有利于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巩固戒毒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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