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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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不法者 因为我们是公民

陈心尘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6-28    [打印] [关闭]
    6月23日,新疆检察院召开“举报宣传周”新闻发布会,承诺对于经查实的有价值群众举报线索,给予举报者查实犯罪数额5%的奖励。自治区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孟恺介绍,从职务案件侦查情况看,目前群众举报仍是检察机关获取线索的重要渠道,且涉案金额都很高,一般在几十万元到数百万元以上。可见5%的奖励额度并非一个小数目。(《新疆都市报》6月24日)

    近年来,重金奖励举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层出不穷。对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给予适当奖励是应该的,但是如果一味依靠重奖,是达不到有效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目的的。已有众多论者指出,与其重奖举报者,不如完善举报人保护机制,只要举报人得不到有效保护,就不可能有公民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积极举报。笔者同意这一观点,但是认为仅此还不够。更重要的是,绝大多数公民、特别是具有良好道德的公民,都有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意愿,而这不是仅有重奖和保护就能够做到的。

    重奖或许推动一个道德良好的公民进行举报,但绝不会是主要动力。为了得到重奖而去举报,不仅可信度会相对降低,而且诱发少数人进行恶意诬告。另外,即使完全不计被打击报复的风险,奖励的收益往往也很难抵消举报带给当事人的精神损失和实际不便。这种仇怨和不便,虽然没有达到打击报复的违法程度,但在实际生活中、特别是在熟人社会中,其“杀伤力”还是相当可观的。而真正可能有效举报的,常常都是被举报人的熟人。

    因此,鼓励民众举报,给予奖励并非最好的方式,更为重要的是要培育他们的公民精神。

    所谓公民精神,简单说就是一种对共同体、特别是国家共同体的主人翁精神:我是这个共同体的成员,不仅享有共同体赋予的全部权利,而且负有维护共同体利益的不可推卸的全部责任。对一切侵害共同体利益的行为,都视若侵害一己之行为,绝不容忍,毫不妥协。

    有了这种精神,哪怕是没有任何奖励,而且还有遭到打击报复的一定风险——当然这种风险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公民也会对侵害共同体利益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斗争,勇敢举报。否则,纵然奖以金山银山,也不一定就能鼓舞大家的举报热情。而要培育公民精神,首先就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扩大公民的民主参与,保证公民不仅有当家做主的事实,而且有当家做主的感觉。只有真正成了主人,才会对自己的家有足够的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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