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集体造假进行有罪推定
在“周老虎”被证实为“纸老虎”后,公众最关注的恐怕是“造假”究竟是“一个人的瞒天过海”,还是“一群人的沆瀣一气”。事实上,破绽百出的“纸老虎”,之所以几经波折之后才真相大白,公众很容易将其和“官员参与造假”联系在一起。毕竟,从常理上讲,一个普通的农民,除了不具备高超的PS技术外,也很难以一己之力来对抗强大的舆论监督压力。
在这样的节骨眼上,造假过程系周正龙一人所为的结论,必须有足够的说服力,才能让公众心服口服。可细细分析陕西省公安厅提出的三条理由,显然不够令人信服。
具体来看,理由一属于典型的当事人口供,按照“重证据,轻口供”的刑侦原则,仅有当事人口供无法认定案件事实。
至于说理由二,在逻辑上更站不住脚。即便造假过程没有特殊手段,不需要其他人帮助,也不能证明案件系一人所为。这道理很简单,因为按照这样的逻辑推理下去,只要是一个人能够完成的案件,都只能是一人所为。至少从逻辑上,一个案件只需要一个人就能完成,与是否只有一个人完成案件,并没有任何直接的因果关系,以此作为案件定性的依据难免失之偏颇。
“纸老虎案”在逻辑上完全存在这样一种可能,即集体造假行为,可以通过订立“攻守同盟”,把所有问题都让周正龙一个人来扛。这是用一群人的力量在背后支撑一个人在前台进行战斗,从而以最小的牺牲换取利益最大化。如果这样的推断为真,那么即便警方调查了多达几十人,也很难发现这些人参与周正龙造假和诈骗的过程,因为对于这样的集体犯罪,公安机关只有在当事人供述之外掌握充分的证据,才能将“集体造假”一网打尽。
从陕西省公安厅所列举的三条理由看,他们是以“口供”也就是周正龙的自我供述为逻辑前提展开调查。事实上,对于这种可能存在公权力越位以及订立“攻守同盟”的案件,公安机关最基本的办案思路是对公权力进行“有罪推定”,即以可能存在集体造假为逻辑前提,充分收集证据去证明是否存在“集体造假”,而不是轻信所谓的口供。
如果说对于普通人来说,公安机关遵循“重证据,轻口供”原则是“无罪推定”的体现,那么对于公权力,公安机关同样以“重证据,轻口供”原则作为切入点进行的“有罪推定”,并不是一定要和公权力过不去,而是这样的“有罪推定”除了有助于探究其中是否存在公权滥用外,也可以以充分的证据来为没有参与造假的公权力还一个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