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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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女幺翠花状告内蒙古医院终审判决又赢了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7-03    [打印] [关闭]
    本报呼和浩特7月2日电(记者李玉波)打工女幺翠花状告内蒙古医院讨要因工受伤所造成损失的各项费用一案近日由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判令内蒙古医院赔付幺翠花医疗费等共计53391元。

    2004年2月10日,打工女幺翠花在内蒙古医院药库装车时,被身后倾倒的液体箱砸伤,在内蒙古医院住院治疗16天,被诊断为“头外伤、颈椎病”。同年2月26日出院后,她仍感不适,先后到多家医院就诊治疗。

    2005年1月25日,幺翠花向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随后即被认定为工伤。同年7月13日,呼和浩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护理依赖。该鉴定于同年8月1日向内蒙古医院送达。内蒙古医院不服此鉴定,于同年9月15日向内蒙古自治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结论为伤残等级为无级别。

    随后,幺翠花向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内蒙古医院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等费用。

    2007年8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只支持了幺翠花一小部分的申请要求。幺翠花不服该仲裁,向法院起诉内蒙古医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被告双方虽然未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但均认可双方已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及幺翠花为工伤。内蒙古医院向内蒙古自治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的申请鉴定,超过了法定的15日,故呼和浩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已生效且有效,故幺翠花因工伤治疗产生的合理费用应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被告内蒙古医院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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