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要交保证金?
本报讯(记者王俊秀)“没听说过买了房,收房时还要交保证金的!”北京业主陈雨来忿忿地说。她购买的商品房,因拒绝向开发商交两万元保证金,两个多月不能收房,诉至法院讨说法,却遭败诉。
2006年12月28日,陈雨来与北京大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预售合同,购买该公司位于朝阳区某小区的商品房用于经商,并付清全部房款。根据约定,大成公司应于2008年3月31日前交付房屋。陈雨来如期办理入住手续,费用交纳完毕后,被告知还要交两万元保证金和3万元开业保证金才能拿钥匙入住。
预售合同的一份补充协议第6条规定,“为了保障广场商业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维护买受人(或承租人)、出卖人的共同利益及保障第三方——消费者的权益,出卖人在交房前向买受人收取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作为买受人严格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出卖人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协议的保证,买受人应予交纳该保证金。”
陈雨来认为,这项收费无任何依据,是强加给购房人的。开发商不是市场管理者,所谓的保证金根本起不到任何作用,又无任何监管,完全是变相收费。陈雨来为此诉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
6月25日,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原告要求确认补充协议第6条无效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据了解,原告陈雨来已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