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8日
星期

卡拉OK音乐作品受版权保护
著作权人损失年逾20亿元

本报记者 刘声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7-08    [打印] [关闭]
    在国内卡拉OK维权和网络音乐维权如火如荼进行之时,两家向卡拉OK经营场所提供点歌系统的VOD厂商,近期分别因涉嫌非法复制、提供侵权盗版歌库受到云南省版权局的严厉查处。这两家公司是国内10大VOD厂商中的北京雷石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办事处和北京视翰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办事处。

     VOD(Video on Demand)是视频点播技术的简称,也称为交互式电视点播系统。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投诉称,北京雷石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办事处和北京视翰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办事处未经授权,在未支付版权使用费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生产并销售的卡拉OK点歌系统,未经许可擅自非法大量复制、销售著作权人授权投诉人管理的卡拉OK影音伴唱音乐作品,包括《爱不爱我》等在内的共计1万余首。

    6月20日,云南省版权局根据调查事实,依法对这两家VOD厂商进行现场执法,扣押与实施盗版犯罪有关的工具及资料。

    据业内人士介绍,目前在卡拉OK经营行业,80%以上的KTV经营者使用VOD系统为消费者提供歌曲伴唱服务。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调查显示,VOD系统供应商在大量复制这些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音乐电视作品时,几乎从未得到过相关著作权人的授权和许可。目前全国17万家左右KTV使用的歌曲总存量约43亿首。据初步估算,每年权利人在此行业中版权的损失超过20亿元。

    另据了解,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等权利人从去年年底就展开对VOD厂商的维权行动。2007年12月8日,也是在云南昆明,冠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丹因涉嫌大规模复制发行侵权音乐作品和音乐电视作品被云南省公安厅刑事拘留,被法律界称为卡拉OK维权刑事第一案。此后,长沙市版权局在今年3月依法对涉嫌侵权的长沙市芙蓉区视远数码商行和长沙市聚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出行政罚单,两家VOD经销商被处以罚款、没收侵权工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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