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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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战“12点退房结账”诉宾馆
北京旅客格式条款签字一审败诉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7-09    [打印] [关闭]
    

    本报北京7月8日电(记者王亦君)旅客王先生下午4点入住宾馆,次日下午2点退房,不足24小时被收一天半的房费。原因是,他没有在中午12点之前退房。王先生认为,宾馆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于是将北京广安门铁路宾馆诉至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索赔损失6000余元。

    此案经媒体报道后,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致函宣武法院,表示酒店过12时收费合理合法。随后,各地消协纷纷发表意见,支持消费者挑战此项行业惯例。

    今年“3·15”期间,“宾馆12点结账”,正是中消协重点点评的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行业潜规则之一。对此,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会长海岩对媒体坦承:“12点结账”是出于利润原因,能否延时或完全按钟点收费,可以商量。

    今天上午,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驳回原告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王先生入住北京广安门铁路宾馆,在有提示“退房时间是中午十二时整”的《宾客住房单》上签上了自己姓名;交纳了300元定金后,又在有红色字迹提示“中午十二点前退房,延时加收半费”的《预收定金》单上签上了自己姓名。

    法院认为,本案王先生入住宾馆时,在有提示“退房时间是中午十二时整”的《宾客住房单》上签上了自己姓名;在交纳了300元定金后,王先生又在有红色字迹提示“中午十二点前退房,延时加收半费”的《预收定金》票据上签上了自己姓名,属于对北京广安门铁路宾馆要约的承诺。根据法律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因此,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虽然《宾客住房单》、《预收定金》中约定的退房时间和延时加收半费的内容属于格式条款,但该条款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法定无效情况。

    因此,王先生应当在次日中午十二点前退房,在超过约定退房时间后迟延二小时退房,属于违约行为。北京广安门铁路宾馆按照双方约定收取延时加收半费的违约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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