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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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个税更能体现社会公平

胡艺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7-14    [打印] [关闭]
    面对去年以来逐步走高的物价,老百姓普遍感到生活开支明显加大,同时不少企业也面临资金紧缺、效益下滑局面,如何缓解群众生活压力以及企业经营困难?有观点认为政府应该采取适当减税等措施,让利于民,此办法是否可行?各方人士对此都有自己的见解。面对高企的物价,专家已经开始再次呼吁继续上调个税起征点,以扩大群众的消费能力和对物价的承受能力。(7月11日《经济参考报》)

    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来看,今年5月份的CPI指数仍在高位运行。尽管个人所得税此前已经做过两次调整,但是税收负担与百姓实际收入水平、物价指数还有较大差距。在这样的语境下,再次上调个税起征点的议题又摆上了桌面,自然值得关注。

    据介绍,在个税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个税起征点已经与CPI涨幅等经济指标挂钩,实现了指数化、动态化调整。比如,在德国,个税起征点每年微调一次,以保障公众收入不受影响。美国历史上曾多次实行全民退税。在新加坡,国民能够直接从政府获得资金。前不久,我国香港、澳门地区还宣布全民分红以应对通胀压力,还富于民。东莞市也刚刚拿出红包方案帮助困难群众应对物价压力。

    笔者认为,为了应对通胀压力,除了上调个税起征点以外,还可以从公平的视角对个税政策做出更为科学细致的制度安排。

    众所周知,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就是调节社会成员收入的二次分配。但是现行个税征收办法还存在着这样的弊端:收入相同的纳税个人,纳税金额一样。但由于家庭情况不同,赡养、抚养的人数不同,家庭整体收入差异很大。有政协委员曾经举了这样一个真实的例子:某先生在广州某事业单位上班,妻子没有工作,夫妻俩都是独生子女,4位老人均没有退休金。7口之家就他一个人在工作。他的工资几乎不够养家糊口,而他的同事可以买房、买车、旅游。不考虑家庭支出情况,一刀切征收个税,显然有失公平。

    此外,以家庭为单位申报个税也符合国际惯例。为了保证税收负担公平、合理,现在不少国家在个人所得税申报的问题上实行的是“夫妻联合申报”或“家庭申报”。对中国广大普通工薪家庭特别是经济负担沉重的家庭来说,如果考虑按家庭整体收入征收个税,无疑是件值得期待的事情。

    当然,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要付诸实施,还有很多事情要做。我国目前还没有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公众诚信道德水平与发达国家还有一定的距离。税务部门没有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个人隐性收入与家庭成员收入,赡养、抚养人口,家庭成员就业、教育等具体情况不好掌握,而且由于社会保障措施尚未广泛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尚未打破的现实语境下,家庭成员的界定还不能单纯依靠户口本。“家庭个税”还存在实施障碍。这种征税方案恐怕还难以实现,但是笔者认为,按家庭收入征收个税体现了公平理念,值得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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