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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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改革势在必行

本报记者 涂超华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7-14    [打印] [关闭]
    “由政府变相成立的协会,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实现少数部门和个别人谋取私利的工具,这种现象从上世纪80年代至今屡禁不止,成为行业协会发展改革的一大痼疾。”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NGO研究所所长王名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一直从事NGO研究的王所长发现,从上世纪80年代,就有企业反映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在背后操纵乱收费的现象,而且近30年来一直存在。尽管国务院和相关部门三令五申要求政府公职人员不得在社团兼职,但实际上却一直无法杜绝。

    在他看来,导致行业协会错位且屡禁不止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是政府职能部门与社团之间角色不分。一些政府职能部门对自己的职能不能很清楚地把握和定位。部分政府职能部门和社团之间形成了一种权力交换、利益互用的关系。一些官员利用社团行使权力并谋取私利,社团则滥用公权力欺行霸市,造成严重的“政社不分”,危害市场也危害社会。对此,党中央国务院多年来三令五申,采取各种措施大力推动“政社分开”。200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把政社分开和协会民间化作为推进协会改革的重大措施之一。

    其次,这种现象与多年来我们实行的双重管理体制有很大关系。王名表示,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政府在行业协会等各类民间组织的管理上实行并不断强化了由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共同负责的所谓“双重管理体制”,这种体制事实上把协会的管理和政府职能部门的权限及利益联系起来,业务主管单位作为协会的主管部门不仅承担责任,更重要的是享有行政权力。

    “有些单位在行使权力过程中,考虑的主要是部门利益和部门需求,无形中削弱和限制了登记机关从全局和国家利益角度进行监管的权限,从而使协会在发展和定位上更多考虑了主管部门的利益和需要。这是出现上述现象的深层次体制原因。”他说。

    而监管手段的缺失则是行业协会之乱的第三个原因。长期以来,管理机关对待协会暴露出的问题,没有采取行之有效的监管手段,这也是上述体制问题的弊端之一。甚至出了问题连举报都无门,一些协会出了问题,不知道该向谁举报?举报后该由哪个部门来处理?无论是登记管理机关还是业务主管单位,都没有明确的责任和有效手段来行使监管的权限。王名认为,这是类似现象屡禁不止的主要症结所在。

    “就全国而言,各地之间协会的发展程度有很大差异,在有些地方要规范得多。一般来看,凡是发展规范的地方,都不存在公务人员在协会的兼职,业务主管单位对协会的行政干预也少得多。”王名介绍,广东省近年来还通过地方立法正式取消了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在改革双重管理体制上迈出了一大步。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肯定了广东省的经验并在探索推广这种体制创新的做法。

    他认为,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彻底贯彻“政社分开”,探索改革双重管理体制的新路子,削弱乃至取消业务主管单位,切断政府职能部门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利益输送通道。让协会真正摆脱部门利益的束缚。为此,有必要建立统一的监督管理体制。

    “去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实行政会分开,要求现职公务员不能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领导职务,但这后边还有一句话,即‘确需兼任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批’。这等于是留了一个尾巴,要把这个尾巴清除干净才行。”王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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