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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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立旗死亡赔偿标准应公之于众

宋金波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7-15    [打印] [关闭]
    7月10日,陕西府谷县通报“司机跳河”事件处置情况时称,“经过双方积极努力,善后协商达成一致,死者家属共获得赔偿款39.98万元,并通过法院予以分割。”(《西安晚报》7月11日)

    此次府谷因司机跳河引发的打砸事件,当地政府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值得称道。但通报中,由于语焉不详,“双方”何指,“获得”近40万元赔偿款何来,也让人心生疑问。

    首先,贺立旗是否应获得赔偿就是个问题。如果如通报中所言,贺没有驾驶执照,并使用农用车违规载人,交警属于按章执法,为什么要给予高额赔偿?赔偿特别是全额赔偿往往依据责任判定,那么,给予相当于全责的赔偿额度,是否表示责任已经认定?

    即便已经认定交警承担主要责任,需要给予赔偿,赔偿的金额也值得商榷。参照“2008年陕西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公式”(华律网),贺立旗能获得的赔偿,主要有如下几项:丧葬费约1万元,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529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等。前三项累计也不过10余万元。有弹性的只有精神损害赔偿,但以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精神损害赔偿能达到20万元之高吗?参考陕西近年来发生矿难、车祸后兑现的死亡赔偿标准,更是相距甚远。

    鉴于本次赔偿发生的现实环境,不排除当地政府为了尽快平息事态,特事特办。但越是在这样的特殊情况下,处理手段就越要注意不能逾越法律法规的边界。这不仅是一个对其他被赔偿者是否公平的问题,也不仅是赔偿金谁来出、如何出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这样的处理办法可能会给出一些暧昧的暗示:赔偿标准可以不按照有关法规执行,而是由当权者说了算。甚至有个别人会得出不闹不赔、小闹小赔、大闹大赔的印象。

    在类似的事件中,任何个人的权威都不可最终倚靠,只有在法律框架内行事、维护好法律的尊严,才能使矛盾尽早消弭。对法律法规“始乱终弃”,只会形成不良误导。回到这个事件,既然赔偿已经做出,就应将为什么赔、怎么赔说清楚,将明细公之于众。一则以塞悠悠传言之口,以正视听;二则回到正常的法律轨道,以绝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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