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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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奥运场馆观赛规则发布

观赛将限带12类物品 与前两届奥运会基本一致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7-15    [打印] [关闭]
    本报北京7月14日电(记者李新玲)今天,北京奥组委正式发布了《奥运场馆观赛规则》,限制物品和行为共有22条,禁止物品和行为共有4条。

    进入奥运场馆的限制物品包括:软硬包装饮料与食品;玻璃杯、保温杯、水壶、饭盒等易碎品与各类容器;锣鼓、喇叭、口哨等乐器;体积较大,不方便带入坐席区的箱包、手提袋;非奥运会、残奥会参赛国家(地区)的旗帜,或长度超过两米、宽度超过1米的旗帜;任何横幅、标语、传单,以及商业、宗教、政治、军事、动物保护等内容的宣传品和展示品;任何未经授权的专业摄像设备;刀具、长棍、长柄伞、照相机支架等尖锐物;打火机、火柴等点火器具;未经授权的对讲机等干扰奥运会电子信号的物品。奥运场馆在比赛期间还限制携带动物和任何代步工具,不过导盲犬、婴儿车和轮椅除外。

    另外,集体穿戴含有相同商业标志的服饰,用闪光灯拍照分散运动员注意力,在坐席区长时间站立遮挡他人视线等10类行为,被列为限制行为。规则还规定了进入场馆观赛时的禁止行为和物品,包括中国法律明令禁止的携带管制器具、易燃物品,围攻裁判员、运动员,赌博以及游行、裸奔等。

    据悉,北京奥运会的《奥运场馆观赛规则》和悉尼、雅典奥运会的观赛规则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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