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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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一部好经莫要念歪了

武卫强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7-17    [打印] [关闭]
    8月1日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最近被热炒。成都广汽丰田三和新元素店、锦泰东三环店和明嘉武侯店联合宣布,凯美瑞的终端销售价将打破厂家指导价,并自主定价,理由是“顺应即将施行的反垄断法,带给消费者真正的实惠,让车价贴近生活、贴近市场”。这3家广汽丰田4S店被媒体捧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如果这个新闻是广汽丰田4S店发布的,尚在情理之中,商家总是要找热点话题来完成促销的心愿,但专业媒体做此报道就有些“端着聪明装糊涂”。从凯美瑞上市以来,终端销售价何时是百分百按照厂家指导价执行的?尤其今年以来,凯美瑞受雅阁冲击,全国车价让利在1万元~1.5万元之间。也就是说,凯美瑞的终端销售价早已打破厂家指导价,压根儿与《反垄断法》扯不上关系。

    这条新闻中写道,“成都广丰车商联合推出的凯美瑞车价自主定价行动不包括雅力士、FJ酷路泽、汉兰达”。如果是车商的自觉行为,那么响应《反垄断法》为什么偏偏仅限于凯美瑞,而不把刚刚上市的新车雅力士和销量不错的FJ酷路泽、汉兰达包括在内。这显然是厂家的授意,用《反垄断法》做凯美瑞降价的幌子,并以此来吸引消费者的眼球。

    即将施行的《反垄断法》是一部迟到的法律,在市场经济成熟的发达国家都有类似的法律,如今在中国施行,不过是填补了空白,是一件好事,对汽车业的影响也应该从积极的角度去看待。

    按照《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经销商将增加终端售价的话语权。这将使得经销商的销售行为更加灵活,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消费者的购买风险。如果没有最低限价,经销商是可以把部分车型的终端售价放得更低,但这个亏空一定会在其他销售车型上找回来,“买的不如卖的精”,商家是不可能做赔本买卖的。因此,《反垄断法》规定的“禁止经营者对交易相对人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并不会对车市产生多大影响,倒是对经销商的经营能力提出了新要求。

    事实上,无论是放开价格限定还是解禁跨区域销售,《反垄断法》的推动能量都是有限的,还需要市场自身来完善。因为之所以出现价格限定和禁止跨区域销售,也不完全是厂家的意愿,经销商也希望有一个规范的市场环境。北京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之所以被称为“中国车市的晴雨表”,一大原因是很大比例的销量是提供给周边地区的,禁止跨区域销售从来就没有被严格执行过。这些,都是市场竞争带来的。

    《反垄断法》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这条法规将有助于改变《汽车品牌管理办法》的不当之处,给非4S店销售模式开绿灯,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经销商的利益。

    事实上,《反垄断法》还为非垄断行为提供了很大的解释空间,经营者如果能够证明是“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可以不受法规限制。那么最近业内所热议的一些条款是否适用于汽车业,还是一个疑问。

    从目前来看,一个没有争议,也没有被太多关注的条款是关于垄断者的认定标准,也就是所谓的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如果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就被确立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作为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可以“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如何解释这个条款,十几年前,大众汽车在中国的市场份额高达80%,便可以被认定为垄断市场,其长期高高在上的车价就违反了《反垄断法》,可迫使其下调产品价格。换言之,《反垄断法》施行后,如果一个品牌的市场份额达到50%以上,是不可以“滥用垄断地位的”,这对于羸弱的自主汽车来说,是一个利好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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