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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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承诺成空文

法院终审维护业主权益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7-21    [打印] [关闭]
    

    本报讯(吴艳燕 记者周凯)开发商在售楼广告中承诺购房入住的业主子女可免试进入附近一所民办实验学校,并享受义务教育收费标准。然而当业主俞先生买下房子,准备为儿子办理入学手续时却被告知该承诺无效。俞先生为此和开发商上海新黄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对簿公堂,要求对方履行售房广告中的承诺。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支持了俞先生的诉讼请求。

    2003年,报纸上刊登的一则售楼广告引起了俞先生全家的注意,售楼广告称,入住平江小区的业主子女可免试进入附近的民办新黄浦实验学校就读,并享受义务教育收费标准。同年6月,俞先生购买了该楼盘内的一套商品房,但双方未对俞先生儿子进入新黄浦实验学校就读一事进行约定。

    2005年,俞先生的儿子到了入学年龄。当俞先生前往新黄浦实验学校为儿子办理入学手续时却被意外告知,需按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每学期支付学费5000元。和俞先生相同,小区内其他孩子的家长也得到了黄浦实验学校相同的回答。

    2006年6月,俞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屋开发商(也是学校投资方)的新黄浦置业公司履行售楼广告中的承诺,按“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标准”接收儿子在新黄浦实验学校就读。

    上海二中院审理后认为,业主俞先生依据商品房预售合同提起诉讼,要求新黄浦置业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并无不当。此案以俞先生胜诉告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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