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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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等对信访工作责任追究作出党纪政纪规定

信访处理不当 领导可被撤职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7-25    [打印] [关闭]
    

    本报北京7月24日电(记者王俊秀)今天,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就颁布实施《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

    出现以下情形,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造成严重后果;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归纳概括了16种信访工作中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违纪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标准。这是国家第一次就信访工作责任追究作出系统规定,也是近年来第一次对某一领域违纪行为,同时发布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上述规定和解释分别于6月30日和7月4日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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