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靠行政监管还是市场自律
7月2日,北京市工商局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的意见》(下称《意见》),其中规定,从8月1日起,利用互联网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主体,均应依法登记注册,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开展经营。
新政策是驱逐令吗
据介绍,像龙飞这样的卖家在北京有几十万。其实龙飞最关心的是,办照是不是收税的前兆?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与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谨慎地表示:“从理论上说,收税的前提是登记。但是我们也不能断定登记了以后就一定要收税。”然而,国内“电子商务之父”王峻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则回答得很干脆:“当然是为了收税。”
“虽然说现在只要求办照,但是登记注册是实施行政监管的一道门槛。”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姜奇平表示。
姜奇平还认为,新规定很可能造成电子商务在北京的第三次大转移。第一次,是王峻涛的8848由北向南转移到杭州,造成电子商务中心转移到杭州。历史上,电子商务中心最早是在北京的。第二次,是电子游戏的中心转移到上海。
但也有专家持不同的意见,国家信息化测评中心高级顾问、教授级高工程师龚炳铮表示,这不会有太大的影响,因为类似网店销售的“C2C模式”只占整个电子商务的很小一部分,作为一个地方性的意见,先试一试没关系。
北京市工商局特殊交易监督管理处处长王靖针对“新规定是扼杀电子商务”的质疑表示:“怎么能说我们是扼杀电子商务呢?我们的初衷是促进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网络交易行为。”
但是不少人似乎不怎么领情,一家网站关于北京网店新规的调查,有12231人参加,其中86.95%的人表示不赞同。一些为网络销售搭建平台的商家表示,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他们已经设计了多重保险制度。
同是经营者,网店凭什么例外
对商家的辩驳,王靖说,平台企业采取的一些积极措施值得肯定,但平台商终究是企业,它与网上卖家的利益是一致的,由于其法律地位的局限性,他们难以承担一些附加的责任和义务。比如,对商品的审查、审核,平台商没有强制力。
据王靖介绍,《意见》并不是由工商局一个单位制定的,而是由市工商局和市信息办、商务局、通信管理局、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局、卫生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药监局九个单位联合制定的。“比如,出版局管书的问题、药监局管药的问题,这些问题都交给一个部门去监管,能管得了吗?”
“还有一个公平竞争的问题。同是经营者,为什么传统意义上的商家或者个体户需要登记注册,而网上经营者就不用登记注册呢?他们应该具有同等的经营资格。而且国家法律规定了,你要从事经营活动,就应该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登记注册。”
对这份《意见》,龙飞还有困惑,监管部门怎么界定商家是不是北京的卖家,怎么界定网店是不是营利性的?
王靖解释说,按照《意见》,主要是指“经营住所地”在北京的卖家,即经营行为发出地在北京,相关的明确规定还是按照之前的个人或企业登记注册的有关规定办,对电子商务并没有另外的补充规定。虽然电子商务与传统的商业有很多不同之处,但是一个交易活动要完成,卖家必须告诉买家“我是谁、我在哪里、我是干什么的”,这样网上就一定会有关于卖家的真实信息。在具体实践中,北京市工商局会积极地运用技术手段来实施这一操作,而且这方面的工作也已经展开,目前已经完成一期建设,引入了“垂直搜索引擎技术”。
对“是否营利性质”的判定,王靖表示,这也不是工商局自己说了算的,应该交给市场来决定,尊重市场交易规则,而且这主要是在交易发生以后进行判定。根据相关的法律和规定,依靠技术手段、社会举报,将对个人卖家实行登记注册、公示、巡查等一系列措施。
行政监管PK市场力量
平台商建立的信用体系并非滴水不漏,工商部门的监管方法还在探索。那么,现阶段的电子商务究竟应该怎样监管?
姜奇平认为,当前电子商务应当处于“被保护的发展阶段”,应该先发展,后规范,而不是急于规范。而龚炳铮则认为,我国的电子商务已经发展了十几年,此时介入监管是比较合适的。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与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认为,在这个阶段,电子商务的影响面广、问题多,此时介入监管,时机还是可以的。
姜奇平说,现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确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投诉率比较高,但政府应该妥当选择监管的着力点,比如,应该规范的是C2C平台,而不应该把着力点放在“C”这个卖家和买家汇聚的汪洋大海。政府应该做的还有改善支撑环境,比如信用、认证、标准、支付和现代物流建设。
但也有专家持不同意见。也有专家表示,对平台商的监管是应该的,但是对网上卖家的监管也是应该的,有些责任平台商承担不了。“卖家跑了怎么办?”
对此,姜奇平说,从理论上讲,可以监管平台商,也可以监管C2C的卖家,这就看到底是让市场和社会发挥作用,还是让政府发挥作用了。“在一些国家,电子商务是不受行政干预的,是交由网民和社会来解决的。”姜奇平说。
阿拉木斯说,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与法律专业委员会有两个基本意见:第一,原则上,将以营利为目的的电子商务纳入国家相关管理渠道,是没有问题的;第二,在怎么将其纳入管理、管理条件和程序上,不主张完全按照管理传统企业的思路办。新出的《意见》没有考虑到网店的特殊性,建议将对电子商务的负面影响减到最轻、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