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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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瑾拿到国家赔偿决定书

本报记者 叶铁桥 实习生 李墨秋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7-28    [打印] [关闭]
    今年6月底,于瑾收到一纸《共同赔偿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她可以获得50548.79元的国家赔偿。

    经历了509天的无罪羁押,于瑾感慨:“终于要出头了”。

    这份标注日期为2008年6月25日的文件显示,赔偿由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和顺城区人民法院共同承担——“对赔偿请求人于瑾以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作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机关顺城区人民检察院、二审改判无罪作出一审判决有罪的顺城区人民法院为该案侵犯人身自由权的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2005年5月8日,于瑾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通缉;2005年10月6日,她被抚顺市顺城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刑事拘留;2006年3月22日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于瑾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但在她被羁押了509天后,却在2007年6月21日被重审法院——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改判无罪。

    2008年4月,于瑾以被顺城区人民检察院错误逮捕、错误起诉及被顺城区人民法院错误判决为由,提出共同赔偿申请。

    《决定书》认定,顺城区检察院和顺城区法院“各应当赔偿于瑾25274.40元”。

    但于瑾认为,5万多元的赔偿远远不能弥补她遭受的损失,在《司法申请赔偿书》中,她认为还应当赔偿她在被羁押期间看守所收取的住宿费、体检费、服装费,以及医药费,雇人照管孩子的费用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而且,于瑾认为,对她作出错误逮捕、错误起诉和错误判决的相关责任人也应该被追责。

    于瑾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都规定,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在检察、审判及执行工作中,如果故意违反与检察、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与检察、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都应当承担违法检察、审判的责任,“但我没有听说有任何公职人员因错判我的案子而受到过任何处理,相反,有人却升职了。”

    7月10日,记者来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该院院长汪大同表示,没有考虑过追查相关责任人的问题。他认为,之所以会出现错判,是因为某些办案人员水平不高,工作不严谨,考虑问题不周密,“程序上有做得不到位的地方”,“太急于维护原告方的利益了”。

    顺城区纪委负责人则表示,由于无人举报,他们尚未介入此事件,“如果有举报,我们会进行调查。”

    抚顺市人民检察院反侵权渎职局负责人则告诉记者,他不了解此事。

    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位法官认为,根据渎职案件立案标准,有关机关在于瑾案中涉嫌“枉法追诉、裁判罪”。

    “枉法追诉、裁判罪”是指对明知是无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和审判。

    另外,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也属于“枉法追诉、裁判罪”范畴。

    这位法官表示,从于瑾案的发生发展过程来看,可能会涉及到以上两点,相关部门应该认真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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