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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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污染罢免人大代表:别把有序表达当成异端

孙立忠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8-02    [打印] [关闭]
    化工城几年间拔地而起、噪音震耳、气味刺鼻,新疆石河子农垦总场一分场二连、三连、九连、分场部成了化工城内的一座座孤岛。军垦老人们下定决心向污染宣战:向有关部门寄送材料,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欲联名罢免石河子总场一分场场长陈军的石河子市人大代表职务,理由是其对选区内的污染问题不管不问,未做到大声呼吁是一种不作为。对此,石河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书面回复称,罢免不符合法律规定。(《中国青年报》7月31日)

    向污染宣战却扯出了罢免人大代表的问题,这出乎许多人的意料。然而,两者之间并非“风马牛不相及”,罢免更不是什么迁怒。

    道理其实很浅显,人大代表是代表人民利益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表述,那就是应该“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当人大代表未能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时,其被提请罢免,难道不是在情理之中吗?如此合情理同时也合法理的事之所以让人惊诧,无非是因为太稀缺罢了。

    或许有人会认为不必如此“小题大做”,但在我看来,这却是对问题的正解,是一种无比有序的表达。没有采取过激行为,而是依照法律和程序,通过既有的渠道进行表达,难道不是值得倡导的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既是如此,依法行事岂非再正当不过?

    不过,在罢免未成常态之前,当事人大约是很难想得通的。被要求罢免的陈军就“有一肚子委屈”,认为自己当选人大代表后做了不少实事,并也曾口头提出过污染问题。或许这些都是事实,然而,这与选民的期待显然还有距离。为什么不是牵头提交治理污染的议案,而仅是非正式地口头表达呢?为什么不到污染单位作“代表视察”,要求对方给出答复呢?为什么不是在人大会议上联名对政府相关部门提出质询呢?这些都没有做到,又谈何“委屈”呢?

    罢免风波草草收场了。“草草”二字,折射出当地人大常委会对此还缺乏应有的准备和操练。石河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回复函表示,提出罢免代表应有“代表工作失职”、“代表未能认真履行职责”等充分理由,因此,罢免陈军的代表职务不合规定。然而,“失职”、“未能认真履行职责”与选民们所说的“对选区内的污染问题不管不问”、“不作为”相去几何?事实上,罢免并不是那么复杂,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只要联名人数达到法定要求,并写明罢免理由,罢免程序就可以启动,相关的人大常委会只要派有关负责人主持即可。至于罢免是否有效,只需看罢免的无记名投票票数是否过半就够了。

    选民想到通过罢免人大代表的方式来推动问题的解决,至少说明其对人大代表还是有所期待的,认为人大代表需要发挥应有的作用。这样的期待,其实隐含了对表达、监督渠道能够畅通的寄托。

    “为污染提请罢免人大代表”是对权利的激活,这不但表明选民的权利意识已经觉醒,并逐渐学会为维护权利而采取有理有利有节的措施,而且体现出了选民对于人大代表的监督意识。人大代表应该顺应民众的期待,更加积极有为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与此同时,有关方面也应积极应对这样的变化,为公众监督人大代表以及行使其他权利提供保障。

    当有序表达来临的时候,千万不要把其当成异端而一棍子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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