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5日
星期

人肉搜索的底线

潘凤亮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8-05    [打印] [关闭]
    据最新一期《青年周末》报道,饱受争议的“人肉搜索第一案”,今年年初立案就曾颇费周折,而今受理法院经历两次研讨三次开庭,仍未做出判决。案情并不复杂,一名北京的女白领由于丈夫出轨而选择跳楼自杀,她生前记录情感煎熬的博客文章被广泛传播,有些网友启动“人肉搜索”,将她丈夫及第三者的详细个人信息公布,更有网友采取电话骚扰、往其家门上涂字等行为,导致当事人被单位辞退,生活受到干扰。自杀者的丈夫以名誉权、隐私权受损为由,将相关的三家网站告上法庭。此案判决的难点在于是否侵犯隐私权的认定,以及个人权益与网民言论自由间的冲突。

    所谓“人肉搜索”,是一种人工互动的问答式搜索。有人需要某种信息便在网上求助,有更多的人仅仅出于“热心”或者为了某种目的,而争相提供信息和线索。如果这种搜索是指向具体事件和个人的,再加上相关网站的炒作,汇成一股强大的“人肉搜索”的洪流,就极有可能走向“多数人暴力”的非理性,就会以“公众”或“言论自由”的名义肆意践踏个人权利,就会以扬善的方式作恶而不自省。

    以往的“人肉搜索”事件中,对当事人甚至是无辜者造成严重伤害的已不鲜见。有些高举“正义”大旗的网友更是无所不用其极,包括用黑客手段盗窃当事人的各种秘密资料,有些人在集体冲动之下,已经丧失了基本的是非判断。

    在眼下这个案件当中,网友的过激行为不只是登门涂字之类,更包括随意提供和公布别人的个人信息,尤其是当事人正处于这样一个事件的漩涡当中,某些人提供信息的心态并不一定健康。个人信息承载着个人权利,保护个人信息才可以保障一个人的权利不受非法侵扰。个人信息有被保护的天然特性,是不能随意被公布的。有些个人信息,比如身份证号码,是绝对不能在媒体包括网络上公布的。希望正在酝酿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能将个人权利的保障考虑得更完备些。

    在网络随意公布、传播个人信息的情形下,它所产生的已经不再是一种正常的舆论压力,而变异为一种侵犯他人权利的暴力,已经超出言论自由的范畴,而变为一种越权惩罚他人的手段。“公众”有言论的自由,却没有惩罚个人的权力。而这种惩罚的前提,却是惩罚者并不了解真相。

    仅仅凭借网上的讲述,网友们很难了解事实真相和当事人的为人,在尚不了解真相时便采取立场或行动,便会对他人造成误伤。即使侥幸不是误伤,我们也没有随意甚至非法惩罚别人的权力。在这个事件中,自杀者的丈夫伤害过别人,也正在被别人伤害,如果说婚外情可以成为杀人的武器,难道“网络暴力”就不具备这种威力吗?区别只在于当事人的选择不同而已。如果一味纵容非理性的“自由”,其可能导致的悲剧会如女白领自杀一样不堪设想。

    正常的言论自由和社会评价,必须建立在尊重个人权利的基础上。牺牲个人权利获取“正义”的社会是无序和可怕的,那是饮鸩止渴。个人权利与公众言论自由之间并不对立,而且前者是后者的基石,若个人权利失去了保障,又怎会有公众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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