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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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消费税9月1日起调整

排气量1升以下的,税率由3%下调至1%;
排气量3~4升的,税率由15%上调至25%;
排气量4升以上的,税率由20%上调至40%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8-14    [打印] [关闭]

    本报北京8月13日电(记者程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调整汽车消费税政策。大排量乘用车消费税税率提高,小排量乘用车消费税税率降低。此次调整,旨在抑制大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鼓励小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

    此次调整包括:一、提高大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排气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二、降低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这一调整进一步拉大了不同排量汽车消费税税率的差距。现行的汽车消费税是从2006年4月1日开始实行的,按照“低排量低税率,高排量高税率”的原则征税。

    作为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大户”,汽车被视为节能减排的重点。财政部新闻办公室今天说,近年来我国汽车保有量大幅攀升,对汽柴油的需求急剧增加,造成的空气污染也日益严重。同时,随着石油对外依存度的不断提高,能源安全问题也变得十分突出,加强汽车行业的节能减排工作已刻不容缓。

    财政部新闻办公室表示,此次调整汽车消费税有利于降低汽柴油消耗、减少空气污染,促进国家节能减排工作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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