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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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负责人就申请
集会游行示威问题答记者问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8-19    [打印] [关闭]
    

    新华社北京8月18日电 北京市公安局负责人18日就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以下为采访实录:

    问:自8月份以来,北京市主管机关共受理了多少起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其中,中国人、外国人各有多少起?

    答:据了解,8月份以来,北京市主管机关共接待申请集会游行示威77起149人次。其中,境内人员提出申请的74起146人次,境外人员提出申请的3起3人次。此外,还接待有关集会游行示威的咨询22起24人次,其中,境内人员咨询13起14人次,境外人员咨询9起10人次。

    问:对于已经提出的游行示威申请,批准的和不批准的各有多少起?不批准的理由是什么?

    答:据掌握,现已提出的申请大多数是要求解决劳资纠纷、医患纠纷、福利待遇等具体问题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11条的规定,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与有关机关或单位进行协商。目前,已有74起游行示威活动的申请人通过有关主管机关或单位与他们的协商,解决了具体问题,因而自行撤回了申请。应该指出,具体问题提出通过具体协商来解决的法律规定,是我国法律解决公民个人诉求的一种有效方式。

    在已经提出的游行示威申请中,还有2起属于申请手续不全、不符合申请要求的,现正在补正相关手续。例如,日前,某位申请人申请携幼童进行游行示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会游行示威是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而幼童不具有独立的意志,没有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不符合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主体条件。因此,主管机关请其补正参加示威活动的符合条件的人员和人数,并提供相关材料。当然,要求补正材料并不意味着拒绝申请或已经做出了不许可的决定。

    此外,还有1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的不予许可的情形,主管机关已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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