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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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颁布《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

“二老板”和老板亲属不能当企业工会主席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8-21    [打印] [关闭]
    

    本报北京8月20日电(记者刘声)记者今天从全国总工会获悉,日前全总正式颁布的《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明确规定“企业行政负责人(含行政副职)、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外籍职工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据悉,这是全总首次专门就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出台办法。

    据全总有关负责人介绍,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在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上把关不力,加上相关法规制度不尽完善,致使在一些非公有制企业中,由企业的“二老板”、老板娘、老板亲属以及人事经理等任工会主席的现象屡见不鲜。针对这些情况,《办法》作出上述规定。

    《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以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酝酿推荐,或由全体会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上届工会委员会、上一级工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名单”。

    另外,《办法》规定:“上级工会可以向非公有制企业工会、联合基层工会推荐本企业以外人员作为工会主席候选人。”

    据悉,该《办法》适用于所有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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