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26日
星期

组织、领导传销将被定罪处罚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8-26    [打印] [关闭]
    本报北京8月25日电(记者崔丽)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甚嚣尘上,屡禁不止。为进一步加大对传销的打击力度,今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对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的犯罪作出专门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提出,当前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严重。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为更有利于打击组织传销的犯罪,应当在刑法中对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的犯罪作出专门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说。

    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在刑法中增加规定: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实施这类犯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实行数罪并罚。

    

郑重声明:“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关于奥运的报道(含文字、图片及音视频),除签署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奥运内容专项授权协议的网站外,其他任何网站或单位禁止转载使用,违者必究。如需使用,请与010-64098070、64098058联系。
打印】 【关闭
中青在线版权与免责声明: 

  在接受本网站服务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下列条款并同意本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2. 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按双方协议注明作品来源。违反上述声明者,中青在线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青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 本网站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看法,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文责作者自负。 
  5.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联系的,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
   联系方式:中青在线信息授权部 电话:010--64098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