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将被定罪处罚
本报北京8月25日电(记者崔丽)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甚嚣尘上,屡禁不止。为进一步加大对传销的打击力度,今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对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的犯罪作出专门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提出,当前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严重。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为更有利于打击组织传销的犯罪,应当在刑法中对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的犯罪作出专门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说。
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在刑法中增加规定: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实施这类犯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