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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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将被判刑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8-26    [打印] [关闭]
    本报北京8月25日电(记者崔丽)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今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在医院生完孩子,前脚刚走,后脚就有人打电话来推销奶粉;新手机买了不久,就不停地有各类中介打进推销电话……种种因个人信息被泄露遭到骚扰的情形令人不胜其烦,民众反响强烈。

    近年来,一些国家机关和电信、金融等单位在履行公务或提供服务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构成严重威胁。

    有全国人大代表和一些部门提出,对这类侵害公民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据此,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加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履行公务或者提供服务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或以窃取、收买等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今天下午的分组审议中,委员们均认为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法律保护十分有必要。

    朱志刚委员特别提到目前存在的“网络暴力”问题,“比如‘人肉搜索’,这比出售信息还要严重得多。道德谴责采取的是网上通缉的方法,已经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益,超过了道德谴责的范畴。”

    他建议在这次刑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中,加上对这种行为进行规范的条款。“如果要等到将来制定网络规范,那时间就太长了,因为现在网络的发展速度太快了。”朱志刚委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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