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提至十年
备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今天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修正案针对全国人大代表及社会各界关注的刑法实施中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进行修改。有关法学家表示,这些举措表明我国进一步加大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力度,力求在反腐败领域取得新的突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向大会作了关于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说明。
我国现行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犯罪做了规定。
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等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己从中索取或者收受财物。此外,一些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在职时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己从中索取或收受财物。这些“影响力交易”行为都具有明显的“钱权交易”特征。
“这类行为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对情节较重的,也应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李适时说。
据此,此次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新增条款,针对上述犯罪行为作出严厉规定:对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一修改还同时考虑了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草案在新增的条款中规定:“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另外,现行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一规定一度成为社会争议的热点。有观点认为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处罚偏轻,一些贪官动辄贪污几百万、上千万元,却借以逃避法律严厉处罚,成为其避风港。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多次提出本罪量刑偏轻,建议加重处罚。
李适时说,经同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研究认为,鉴于这类犯罪社会影响恶劣,为适应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对其加重刑罚是必要的,建议将本罪的最高刑由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
“这样修改,加重了对这类犯罪的惩处,在量刑上又与贪污贿赂犯罪有所差别。”李适时表示,司法实践中,对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尽力查证犯罪事实,依照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严惩。
本报北京8月25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