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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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改严打金融“老鼠仓”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8-26    [打印] [关闭]
    本报北京8月25日电(记者崔丽)今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拟新增条款,严厉追究金融从业人员“老鼠仓”行为的刑事责任。

    对于股市上的“老鼠仓”,通俗的解释是,庄家在用公有资金拉升坐庄个股股价前,先用自己个人(及亲友)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再用公有资金将股价拉升到高位,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提前建仓,提前溜掉,从而牟取非法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草案增加一款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或者建议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罚。

    根据这一条款,“老鼠仓”行为当事人可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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