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法”比提高法定刑更重要
官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设立以来,就屡受外界诟病,其中之一的悖论是:如果犯罪嫌疑人积极供认其巨额财产是贪污受贿所得,就可能面临贪污、受贿罪的严苛问罪,而如果他拒不承认,最后落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顶多也就是5年的有期徒刑,出现这种情况,既不符合罪刑相一致原则,客观上放纵了犯罪,也容易导致司法腐败行为的发生。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贪官巨额来源不明财产是检察机关认定其贪污受贿所得财产的数倍甚至数十倍。
因此,从九届全国人大到十一届全国人大,“修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标准”成为人大代表接力呼吁的一个话题,今天终于成为现实。可以肯定,适当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使该罪的法定刑与贪污、受贿罪相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弭此罪的不足与偏颇,对于防止日趋严重的腐败现象是有帮助的。但是,不得不说的是,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加大事后惩治力度是“事后诸葛亮”,是权宜之计,对于腐败,更重要、更迫切的是要预防,防患于未然。对此,窃以为应该早日把“阳光法”(财产申报制度及配套措施)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综观世界各地的同类立法,英、美等国规定,每个公民均有义务如实申报自己的财产,如果隐瞒或虚报财产,英国要处以罚金并处7年以下徒刑,而美国要处以5年以下监禁。1997年《香港防止贿赂条例》也赋予政府雇员如实申报自己财产的义务,否则一经公诉定罪,可被罚款100万元及监禁10年。
西方国家关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以成文法规定,西欧各国将“阳光法”直接纳入反贪污反贿赂反腐法中,将申报制度与行政处分、职务薪金的扣罚以及刑事责任紧密联系起来,确保申报制度切实有效。而我国《收入申报规定》仅为政策性文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明确、法律效力差,影响了申报制度的刚性和监督效应。因此,公众对“阳光法”呼声日高。在惩治腐败之路上,政府应该在这方面着力,使得公务员的收入、财产始终晒在太阳底下,而不至于发霉、癌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