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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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消弭“统一招租”后的垄断猜疑

萧锐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8-28    [打印] [关闭]
    据报道,深圳罗湖区日前开始对城中村及老旧城区内的出租屋推行出租屋“统一管理、集中招租”的新举措,但这种“统一招租”对其他中介企业所产生的冲击,以及指定中介背后无法完全遮挡的政府部门与物业公司背景,不可避免地遭遇到“垄断”的质疑。(《南方都市报》8月26日)

    是的,我等大可不必怀疑政府部门“统一招租,好处多多”的良好初衷,毕竟为了整治“城中村”诸多社会顽疾,政府试图“下大力气”也是千呼万唤之举。但用“在工商局进行登记注册,获取营业执照”来证明市场竞争的公平,用强制甚至胁迫的手段达到签署委托协议的目的,似乎就不太具有当然的说服力了。本着对政府非垄断承诺的善良期待,倒是值得花些笔墨来谈一谈如何消弭“统一招租”背后的垄断猜疑这一命题。

    首先让笔者产生反感和垄断质疑的,是在“统一招租”大旗下某“指定中介”语带威胁的一纸通知。通知挟“贯彻罗湖区全面推行出租屋统一招租集中管理服务的精神”以令业主,要求业主们在某月某日之前,配合公司签订好“出租屋委托发布招租信息管理协议书”。否则“在其房屋出租期间如发生租赁纠纷、治安或刑事案件,公司将不出面协调;其子女读书、就业问题公司一概不承担责任和义务……”

    好强硬的服务理念与姿态,从字里行间我们依稀可见的恐怕只有电老大、铁老大们才惯有的那种霸气。其实“通知”不仅明白无误地告诉业主“不跟我签不行”,而且也太过不留情面地将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只是一家营业机构,与其他中介公司一样”的解释干脆而有力地驳了回去。再者说,倘若发生租赁纠纷、治安或刑事案件,你一个中介公司能有多大的面子?又能“协调”些什么?居然还“用子女读书与就业”来作为不签署委托协议的不利后果,这哪里是什么协议?又哪有一点民事领域意思自治的味道?

    至于说相较于市场化的中介公司更为低廉的中介费用,笔者更是心怀忐忑:如此低廉的中介费用,究竟能不能维持“统一招租”企业的日常经营?如果100元的中介费用就足以让中介存活,那么需要拷问的就是先前其他市场化公司的暴利问题。如果不足以维持生存,那么到底是政府在资助还是这些公司财力雄厚到了一定程度?本着对计划经济与权力经济的警惕,笔者对这种低廉收费实在无法心怀宽容——历史已经无数次地证明,通过强制手段购买来的唯一指定产品或者服务,是不可能保持长时间质优价廉的。而借行政之力得以在市场中驰骋的,也绝不会是一盏省油的灯!

    在我看来,政府部门在市场中动不动就涉嫌“好心办坏事”,其实根源于观念陈旧与思想僵化。要知道,服务政府并不一定非要政府事必躬亲,加强管理也并非只有权力“统一”和指定经营一条路可走。而以罗湖区“统一招租”的举措观之,行政权力所应扮演的,恐怕更多的应该是监督而不是干涉,是规范竞争与加强管理,而不是指定服务与强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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