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小金库的最大受益者
以设立小金库为重要特征的集体腐败,是一种公开的秘密。小金库,不仅行政执法单位设有,就是一般行政、事业单位也设有,在有些地方已经达到了泛滥程度,小金库的“金子”数量大得惊人。对于小金库的“金子”,从上到下,从首长到办事员,人人都有份,个个可以领赏。有的不仅成了单位员工重要灰色收入来源,而且还成了单位官员公关腐蚀他人的祸水,个人侵吞公款的肥源。
小金库以非法形式为小团体“谋利”,孳生出“集体腐败”,以致人人都脱不了干系,其实这不是集体惹的祸,而责任在于出此主意或同意此行为的单位主要行政官员。试想,在一个单位,没有主要行政官员许可,小金库怎能设立得起来?即使能问世于一时,又怎能生生不息,发展壮大?
从表象上看,单位私设小金库,是在为小团体“谋福利”,让人人能够多获得好处,其实最大的受益者不是小团体,而是单位的主要行政官员。小金库是游离于财会监督的“地下金库”,是见不得阳光的“灰色金库”,它的数目有多大,单位员工不清楚,而且也不会告诉全体员工。它如何开支也不准员工参与意见,只由单位主要行政首长或极少数官员拍板,完全是暗箱操作。一些贪欲很大的行政长官,将单位小金库当作自家现金保险箱,想拿就拿,想用多少就用多少,方便得不能再方便,因此东窗事发后,怎能让集体为单位主要行政长官分担责任?
也许有人会说,单位私设小金库,毕竟让员工得到了好处,小金库遭到查处,不能只让单位主要行政首长吃官司,员工应该用集体的名义为其分担责任。这种认识看到的只是金钱,而未看到其腐蚀性和危害性。其实在小金库泛滥的地方,大家都有小金库,人人都能从小金库中捞好处,这就等于都没有捞到好处。而员工被动接受小金库的“金子”,受到了腐蚀危害,有意腐蚀危害他们的单位行政官员,就成了罪魁祸首,难道他们不该为此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提出将“集体腐败”纳入刑律,让私立小金库者受到法律制裁也好,通过党纪和行政规章,对私立者进行查处也好,矛头必须对准单位主要行政首长,让其承担首要责任,包括刑律责任,切不能走入误区,让全体员工为为集体腐败分担责任,以致让单位主要行政官员侥幸卸掉不该卸掉的刑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