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28日
星期

谁是小金库的最大受益者

张永琪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8-28    [打印] [关闭]
    在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锡荣提出集体腐败的概念。他建议,刑法修改应将“集体腐败”纳入刑律,如果目前单独制定惩治集体腐败法有困难,可考虑首先把设立小金库列入刑法犯罪中。(8月27日新京报)

    以设立小金库为重要特征的集体腐败,是一种公开的秘密。小金库,不仅行政执法单位设有,就是一般行政、事业单位也设有,在有些地方已经达到了泛滥程度,小金库的“金子”数量大得惊人。对于小金库的“金子”,从上到下,从首长到办事员,人人都有份,个个可以领赏。有的不仅成了单位员工重要灰色收入来源,而且还成了单位官员公关腐蚀他人的祸水,个人侵吞公款的肥源。

    小金库以非法形式为小团体“谋利”,孳生出“集体腐败”,以致人人都脱不了干系,其实这不是集体惹的祸,而责任在于出此主意或同意此行为的单位主要行政官员。试想,在一个单位,没有主要行政官员许可,小金库怎能设立得起来?即使能问世于一时,又怎能生生不息,发展壮大?

    从表象上看,单位私设小金库,是在为小团体“谋福利”,让人人能够多获得好处,其实最大的受益者不是小团体,而是单位的主要行政官员。小金库是游离于财会监督的“地下金库”,是见不得阳光的“灰色金库”,它的数目有多大,单位员工不清楚,而且也不会告诉全体员工。它如何开支也不准员工参与意见,只由单位主要行政首长或极少数官员拍板,完全是暗箱操作。一些贪欲很大的行政长官,将单位小金库当作自家现金保险箱,想拿就拿,想用多少就用多少,方便得不能再方便,因此东窗事发后,怎能让集体为单位主要行政长官分担责任?

    也许有人会说,单位私设小金库,毕竟让员工得到了好处,小金库遭到查处,不能只让单位主要行政首长吃官司,员工应该用集体的名义为其分担责任。这种认识看到的只是金钱,而未看到其腐蚀性和危害性。其实在小金库泛滥的地方,大家都有小金库,人人都能从小金库中捞好处,这就等于都没有捞到好处。而员工被动接受小金库的“金子”,受到了腐蚀危害,有意腐蚀危害他们的单位行政官员,就成了罪魁祸首,难道他们不该为此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提出将“集体腐败”纳入刑律,让私立小金库者受到法律制裁也好,通过党纪和行政规章,对私立者进行查处也好,矛头必须对准单位主要行政首长,让其承担首要责任,包括刑律责任,切不能走入误区,让全体员工为为集体腐败分担责任,以致让单位主要行政官员侥幸卸掉不该卸掉的刑律责任。

    

郑重声明:“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关于奥运的报道(含文字、图片及音视频),除签署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奥运内容专项授权协议的网站外,其他任何网站或单位禁止转载使用,违者必究。如需使用,请与010-64098070、64098058联系。
打印】 【关闭
中青在线版权与免责声明: 

  在接受本网站服务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下列条款并同意本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2. 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按双方协议注明作品来源。违反上述声明者,中青在线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青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 本网站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看法,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文责作者自负。 
  5.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联系的,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
   联系方式:中青在线信息授权部 电话:010--64098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