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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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时代”问计于民

傅达林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8-29    [打印] [关闭]
    贪污受贿、巨额来源不明的财产、偷逃税款、非法泄露个人信息……正在审议中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包含了一系列老百姓最为关注的犯罪问题。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该草案的分组审议中,委员们讨论非常热烈。(《法制日报》8月28日)不仅如此,刑法的修改也使得坊间评论如潮。在这种氛围中,相信刑法的修改一定会因烙印上鲜明的民意印记而更显成熟。

    此次刑法的修改相当程度上体现了立法者对社会发展中新情况、新问题的关注,以及对民意的尊重和吸纳,比如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罚的提高,对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都回应了现实生活中普通民众的诉求,值得赞赏。但稍显缺憾的是,这种对民情的回应,本身并不是以一种尊重民意的方式进行的,至少在程序上没有遵从以往立法中“开门”的惯例。此次修改刑法从酝酿、起草到审议,普通百姓都难以参与其中,相关的草案事前并没有公布于众,甚至在人大常委会审议之前人们对刑法要修改的消息都几乎闻所未闻。

    应当说,近年来随着《立法法》的实施,我国在立法体制上已经形成了一种很好的“开门立法”风气,在许多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的法律制定过程中,都闪耀着民间智慧的光辉,征求民意、反映民情、张扬民权正成为中国立法者的普遍共识。但在这种日益勃兴的立法公开氛围中,对法律的修改、废止却容易成为被人们遗忘的角落,立法者对“开门立法”的关注似乎局限在制定新法的狭窄领域,而未能从更广的视角将国家立法工作全面纳入公开的范畴。

    其实,法律修改过程中对民意的吸纳需求一点也不比此前制定新法的需求弱。作为“二次”立法活动,法律的修改需要立法者对原有法律在实践中的操作和运行状况十分熟悉,对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哪些弊端了如指掌,对法律执行中面临的新社情、新民情知根知底,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有针对性地提高法律修改的质量和实用性。

    虽然在法律修改之前,立法者可以通过座谈、调研的方式获取上述信息,但从更广的角度看,向民众敞开法律修改的“大门”才是最有效、最全面的举措,如此不仅可以有效防止征求意见中的信息失真和偏颇现象,而且有助于民众对法律修改有更直观的认识并由此增强修改后法律的普及度,同时能够调动公民参与国家法治建设的热情和积极性。

    对法律修改程序的公开性给予充分的关注,还缘于这样一种现实: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健全与完善,今后我国的立法任务将主要不是新法的制定,而是大量的对现有法律法规的修改与完善,这种即将迈入“修法时代”的国情,让我们不得不关注法律修改机制的正当性。说到底,只有建立在公开的程序机制上,只有充分吸纳最广泛意义上的公民意见和建议,才能提高法律修改的质量,才能让修改后的法律更能应对日新月异的复杂社情,才能满足现代公民不断发展的各种需求。

    我国刑法自1997年全面修订以来,已经经过了六次修改。相信通过这一次修改,我们的刑法会更加完善,对社会治理的作用会更加显著。在追求这个目标的道路上,如果能将立法公开的机制全面引入刑法修改,则无疑更加令人信服,对未来国家法治建设的意义可能也就不仅限于完善刑法典本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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