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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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促进法高票通过

循环经济将改变百姓生活方式

本报记者 崔丽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8-30    [打印] [关闭]
    今天闭会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循环经济促进法。该法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倪岳峰称,循环经济是通过建立从“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和从“生产—消费—再循环”的模式有效地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发展循环经济将促进以最小的资源消耗、最少的废物排放和最小的环境代价来换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有关人士认为,循环经济促进法也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百姓生活方式,促进公民有效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法治意识。

    对过度包装说“不”

    中秋节又将到来,琳琅满目的月饼已经上市,豪华礼盒、过度包装的月饼,将可能成为“涉嫌”产品。

    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从事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应当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要求,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并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由于电脑、手机、MP3等电子产品不断更新换代,越来越多的电子垃圾令人担忧。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对在拆解和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不得设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

    一次性消费品生产销售也将受到法律限制。该法规定,国家在保障产品安全和卫生的前提下,限制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具体名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城市建筑不能“想拆就拆”

    有的建筑物还可使用,却在一阵轰鸣声中被炸掉或拆除。以后,这样的做法将受到限制。

    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节约资源的理念在该法中得到彰显。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节约使用办公用品。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国家机关等机构的用能、用水定额指标,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指标制定支出标准。

    强制回收物不能一弃了之

    该法确立了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倪岳峰说,传统上,产品的生产者主要对产品本身的质量承担责任。现代生产者的责任,已经从单纯的生产阶段、产品的使用阶段,逐步延伸到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利用和处置阶段。相应的,对产品的设计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是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对废弃的产品或包装物负责回收;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利用;对因不具备技术经济条件而不适合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无害化处置。

    因此,消费者手中的产品如果是上了强制回收名录的,用过了也不能一弃了之。该法规定,对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消费者应当将废弃的产品或包装物交给生产者或者其委托回收的销售者或其他组织。

    循环经济促进法同时规定,公民有权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有权了解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本报北京8月2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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