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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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规定

今日起法院不主动援引诉讼时效裁判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9-01    [打印] [关闭]
    

    本报北京8月31日电(记者崔丽)在义务人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不应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出以上规定。该司法解释自9月1日起施行。

    诉讼时效制度具有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法律意义,如果超过法定时效诉讼权利将无法行使。

    该司法解释共24条,分别从诉讼时效起算、中断、中止、效力等方面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有关负责人称,在义务人无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如果人民法院主动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则无异于提醒和帮助义务人逃债,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因此,该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义务人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应当在一审中提出,二审提出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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