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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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配套法规政策建设加快

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研究纳入议程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9-02    [打印] [关闭]
    

    新华社北京9月1日电(记者谭浩)国家公务员局日前下发的《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局2008年下半年工作要点〉的通知》中明确,国家公务员局正加快公务员法配套法规政策建设,对公务员交流与正常退出机制的研究已纳入工作议程。

    目前,国家公务员局正抓紧修改完善公务员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日常登记办法等配套法规,力争早日出台。同时,国家公务员局还在研究建立公务员交流与正常退出机制,修改完善辞退规定,着手研究起草辞职、回避规定。而此前不久,中共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中也明确提出,将建立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完善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回避和交流制度。

    事实上,1995年原人事部就印发了《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让公务员告别“铁饭碗”。随后,一些地方开始探索完善公务员退出机制的办法。2004年11月,武汉市委市政府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公务员退出机制的意见》,引入淘汰制度和惩戒机制。制度规定,对连续2年考核不称职的公务员,予以辞退;公务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不宜再担任公务员职务的,应当引咎辞职。

    今年8月14日,深圳市发布了经过重新修改的《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细则》。细则规定,深圳市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称职,拒绝所在机关因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而合理安排的等5种情形将被辞退,辞退后5年内不准重新录用为公务员。对被辞退的公务员发给辞退费,辞退费发放标准为:自辞退之日起半年内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0%;自第7个月起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的50%;满1年后,不再发给辞退费。

    为确保建立公务员交流与正常退出机制,根据《通知》要求,国家公务员局今年下半年还将做好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配套的相关政策和专项处分规章的起草制定工作,起草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等也在紧锣密鼓展开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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