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两费”退出历史舞台
本报记者 李剑平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与集贸市场管理费收费依据是国务院1983年颁布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和1987年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据198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共同制定《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暂行规定》(工商[1983]91号文件),凡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业户,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都应当向他们收取管理费。
当年开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初衷,一是用于个协组织的运转经费,包括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费(参照事业单位经费开支标准执行)以及法律顾问费等,二是用于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和管理,包括宣传教育、技术培训、误工补助、奖励等费用。
1998年12月3日,《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暂行规定》废止。
1998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化,不再直接参与市场建设。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是一笔国有企业、合资企业与外商独资企业都不用缴纳的费用。大家把钱交上去以后,无法过问钱究竟花在什么地方,由此饱受质疑。不少个体工商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强烈要求取消收费。
2006年7月,江西省鹰潭市个体工商户程元福因不服鹰潭市月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缴纳个体工商管理费的行政处罚决定,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今年8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发出通知,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工商行政部门把主要精力投放到强化市场监管,服务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法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等方面。
据报道,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停收后,全国税外收取的工商行政管理收费将减少86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