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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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评论

“人肉搜索”与人格权法律保护

杨立新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9-05    [打印] [关闭]
    最近以来,关于“人肉搜索”应当进行法律规制的议论越来越多,甚至有的提出要对“人肉搜索”危害严重者应负刑事责任的意见。当然也有反对的议论。“人肉搜索”是否应当规定刑事责任,我不是搞刑法研究的,不敢多说,但对“人肉搜索”与人格权保护的问题,倒是敢于说出自己的看法。

    说到“人肉搜索”的功劳,人们常会提起“虐猫”事件、“铜须门”事件、姜岩自杀事件等,最为津津乐道的,是对“辽宁地震女”的搜索。据称,某身穿彩色条纹T恤的女子由于全国地震哀悼日不能上网,而用激烈和肮脏的字眼评论地震灾区难民,对地震幸灾乐祸。她的言行使网民震怒,一个“号召13亿人一起动手把她找出来”的“搜索令”一经发出,众多网友通过其上网的IP地址,找到上网的具体地点以及QQ号和QQ空间,里面存储的相关资料,包括年龄、血型、居住地被公开,随着QQ密码被网友攻破,其同事的QQ号也被查出,半小时不到,就查到了该女子的全部详细信息。随后,网民情绪从惊讶、难受开始向愤怒、暴怒急剧转向,各种极端言论频频出现。随后,据说警方根据这些信息,在一家网吧将其抓获。

    我们都对该女子的不端言论感到气氛,但是,我们同样可以看到,在这样强大的网络搜索面前,任何一个人都没有自己的私密空间,任何一个人也都逃不出“如来佛”的手掌心!我们不禁要问,我们的这个社会应当是这个样子吗?我们每一个人都要接受在这样强大的搜索面前“无地自容”的状况吗?

    应当说,网络搜索引擎是一个工具,能够带给我们极大的便利,它本身并没有特别的法律问题。例如,我们在学习、研究问题,过去都是记卡片、找资料,但今天在网络上进行搜索,完全不必像原来那么复杂,各种资料就在眼前。但问题在于,用网络搜索究竟要干什么。

    有人宣称:“‘人肉搜索’不仅可以在最短时间内揭露某某门背后的真相,还可以在网络无法触及的地方,探寻并发现最美丽的丛林少女,最感人的高山牧民,最神秘的荒漠洞窟,最浪漫的终极邂逅……”

    问题恰恰出在这个省略号之中。前边列举的那些问题好像并没有大的问题,但是在省略号之中,就存在侵犯私人的人格权的空间。

    即使是“探寻并发现最美丽的丛林少女,最感人的高山牧民”,也都存在侵害隐私权的危险。因此,尽管搜索引擎并没有特别的法律问题,但是进行“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的“人肉搜索”,则一定会涉及到国民的人格权问题,法律对此不能漠视。

    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前的几十年间,国民的人格权并没有受到特别的重视。但是,在改革开放之后,特别是在1986年《民法通则》规定了人格权之后,我国人格权法律建设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国民的人格权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采取各种法律手段予以保护。可以说,我国现在对人格权的保护,从立法和司法上都已经处于比较先进的地位。我们可以列举的人格权,就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信用权以及一般人格权等。

    面对这样的形式,进行“人肉搜索”特别是恶意的“人肉搜索”,显然与保护人格权的大形势不相符合。进行人肉搜索,不仅要涉及到被搜索人的姓名权问题,更重要的是要涉及到人的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如果有一点不当或者违法行为“触犯”网民的“众怒”,通过强大的人肉搜索,就能够将其一切信息、隐私及其他人格利益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成为众矢之的,人人得而“诛”之。从形式上看,“人肉搜索”表达的是对不当甚至是违法行为的愤怒和谴责,但从实质上看,这样的行为则是无视隐私、践踏人格的网络暴行,与“文革”时期的口诛笔伐和大批判又有什么区别呢?这样,每一个国民就毫无隐私、私密可言,毫无人格权和人格利益可言。那么,在这样的网络暴行盛行的国家里,还能够说我们是一个法治社会吗?还能够说我们是一个尊重人格和人格权的民族吗?

    自由从来都是有限度的,这就是宪法规定的底线:任何人行使权利和自由,都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因此,在网络搜索引擎的使用上,必须遵守法律。

    首先,就是网民应当守法,应当把尊重他人的人格和人格权放在第一位,表达自己的意见是自己的自由,但是行使自由的权利超出必要的限度,就侵害了他人的权利。其次,网络提供者和管理者也必须守法,对网络依法进行管理,防止他人利用网络的搜索引擎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侵害他人的人格权。再次,国家应当加强立法和司法,不仅要规定严重的侵害私人人格的人肉搜索行为构成侵害人格权的侵权行为,应当追究其侵权责任,要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也要研究是否可能规定为罪状,确定刑事责任的标准,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人的尊严和人的地位,确保每一个人的人格权不受侵害,才可以有资格说我们是一个法治国家。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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