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岁农民工工伤摔成瘫痪
劳保局被告席上为其维权
庭审3个半小时后,法院当庭宣判,维持上海市浦东新区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
飞来横祸
1988年出生的小杨也许永远也想不到,自己会在18岁生日前夕摔成重伤,并且再也站不起来。2006年3月,在哥哥的介绍下,小杨来到上海羿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羿富公司)承包的扬州工程项目从事电工工作,当时小杨及工友都接受“包工头”高某的直接管理,高某向小杨等人支付工资。
3个月后,小杨辗转到羿富公司承包的另一个在江苏常熟的“蓝泰工程”工地。9月1日凌晨,已经连续工作5天5夜的小杨等电工,根据高某的安排在设备机房内加班架设电缆。凌晨0时50分左右,小杨在人字梯上作业,手搭在风管的支架上,在用力拉电缆时失去重心从梯上坠落。由于当时螺杆固定不牢固,安全带未起作用。更致命的是,小杨安全帽帽带未扣,当其从3米高处摔下时安全帽脱落,小杨头部直接着地,当即耳鼻出血不省人事。在当地医院抢救治疗了3个月后,小杨转入上海长征医院治疗。经诊断,小杨为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外伤性左额颞骨颅骨缺损。
法院认定为工伤
2006年11月24日,高某以自己开办的上海望佳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佳公司)与小杨的父亲签订了一份《事故处理协议》,协议约定,望佳公司支付小杨医疗费用、工资补助、后续治疗费、家属补贴等共计44万余元,但小杨父母必须承诺小杨以后的恢复治疗费用、生活费用及家属补贴等一切费用与望佳公司无关,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纠纷”,小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他第三方索要任何形式的费用”。
然而,高额的医疗费用让杨家不堪重负。看着神志不清的小杨,2007年2月,小杨家属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羿富公司为小杨补缴2006年3月至9月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仲裁支持了小杨的请求。羿富公司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先后经历了一审、二审。2007年8月29日,小杨又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保局申请认定工伤,9月,劳保局正式受理此案,2008年4月11日,劳保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小杨构成工伤。
在庭审中,羿富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小杨不是羿富公司聘用的职工,其在事故发生时是和高某开办的望佳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小杨是“受望佳公司指派在事故发生地工作”,因此劳保局以羿富公司作为涉案工伤发生单位是错误的。
劳保局向法庭提交了一系列证据,其中引人注目的是关于证明小杨与羿富公司之间用工关系的材料,即小杨与羿富公司签订的劳动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复印件、考勤表、施工人员识别证。此外,劳保局还提供了小杨工友的证言和有关调查笔录,一名工友在调查笔录中表示,“我们只知道羿富公司,我们的安全帽、工作服上都有羿富的名字。”
经过两个小时的庭审,合议庭短暂合议后作出一审判决:劳保局认定小杨和羿富公司具有劳动关系事实正确,维持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
农民工在城市如何保护自己
本案审判长丁寿兴表示,近几年建筑市场中,一些建设单位不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违规建设和无证施工,一些施工企业违法分包或转包、无资质施工、项目经理挂靠等现象较多存在,造成工地安全违章情况比较严重。此外,由于一些业主的盲目压价和施工企业的恶性竞争,客观上造成建筑施工安全经费严重不足,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防护设施不能有效落实,导致事故发生率居高不下。因此,作为企业,一定要注意规范用工,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严格杜绝疲劳加班的情形,同时还要按时缴纳外来人员综合保险,从社会保障的角度给农民工创造安全生产的环境。
而本案被告浦东新区劳保局局长王家桢认为,不签劳动合同、不保存证据,是农民工维权最大的难点。劳动者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尽量确保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要留心保存工作证、考勤卡等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注意保留病历卡、医药费等凭证。此外,劳动者如果发现用人单位更改姓名或拒绝出具相关证明,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监察部门投诉,发现用人单位涉嫌骗保的,也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