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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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制“外部不经济”

——简评《规制下的和谐社会》
■樊曙华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9-08    [打印] [关闭]
    “规制”(Regulation),是西方发达国家自上世纪30年代以来反复出现在政府法令和学者著作中的词语,日本学者植草益《微观经济规制法》一书传入我国后被学者们广泛使用。“规制”之义,并不等同于管理、调控和调整,它包含有“规整”、“制约”和“使有条理”的含义。

    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深化,规制的缺失带来的矛盾日益凸显——比如弱势群体的保护问题、日益严重的两极分化问题、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的诚信缺失问题等等。那么,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由谢地等学者撰著的《规制下的和谐社会》(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凝结了当前我国学术界对政府规制的最前沿的分析成果。

    规制的缺失有多么重要呢?正如作者所说:“从某种意义上讲,政府的规制角色扮演得是否有效、到位与否,很大程度上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关键点。今天中国的改革正处在向纵深发展的关键时刻,社会内部的各种深层次矛盾渐渐浮出水面,中国的改革之路可谓山叠嶂、水纵横。《规制下的和谐社会》一书的问世,展示了经济学家对此的辛勤思考。

    政府规制又称政府监管,即政府运用公共权力,通过制定一定的规则,对个人和组织的行为进行限制与调控,它包括经济性监管和社会性监管。经济性监管主要包括价格规制、进入和退出规制、投资规制、质量规制、信息规制等内容。本书论述的重点则是社会性监管。

    社会性监管主要针对的“外部不经济”(External diseconomy),是指某些企业或个人因其他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活动而受到不利影响,又不能从造成这些影响的企业和个人那里得到补偿的经济现象。比如,江河上游造纸厂排放污水,造成下游农作物歉收、农业减产的情况。从根本上说,它是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一方控制信息但不向另一方完全公开,由此造成的非合约成本由信息不足方承担。所以,解决“外部不经济”的根本办法就在于政府要进行准入、标准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

    《规制下的和谐社会》从法与经济学结合的角度,对社会性规制一般理论以及政府社会性监管的主要领域进行了全景式的扫描和经济学分析,旨在从社会监管角度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实现和谐社会建设的多元目标,提供制度安排或政策方面的建议。

    从内容上看,该书丰富精当,涉及的主要领域为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广告、职业安全、劳动力市场、职业资格、环境保护、不可再生资源利用、林权、水权、地权及专利保护制度。从结构上看,本书共分十四章。每章均在对各个领域的现状进行了概括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该领域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问题形成的背景。

    值得一提的是,该书每篇文章的分析都是以国际化的眼光,较为全面的介绍了发达国家在该领域进行社会监管的制度建设,有利于读者了解国外最新的制度建设和理论界的主导思潮,在对中外现状进行对比的基础上,为我国完善在该领域的监规制度提出中肯实用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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