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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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纳入“110”出警范围

七部委联合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
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本报记者 王国强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9-08    [打印] [关闭]
    近日,由中宣部、公安部、全国妇联联合下发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家庭暴力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专家表示,《意见》为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进行干预提供了重要依据。

    什么是家庭暴力?因为琐事吵架,男方一冲动打了老婆一巴掌,算不算家庭暴力?《意见》出台后,记者采访了一些市民,其中许多人表示:“不知道到底什么叫家庭暴力”,“警察不太好管吧,当时打得难分难解,回头人家和好了,不得怪警察多事呀?”

    据了解,1995年北京世界妇女大会之后,“家庭暴力”一词开始出现在中国人生活里。此次《意见》给出官方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一般老百姓可能认为身体受到伤害,生命受到威胁,就是家庭暴力。”长期致力于家庭暴力研究的中华女子学院副教授齐小玉说,严格讲,家庭暴力分为四种形式:第一是身体上的伤害;第二是精神上的暴力,“这种在日常生活中发生得更多一点,比如对爱人的辱骂、冷漠,第三者问题”;第三种是经济上的控制,“比如一方没有工作,可能在经济上受到另一方的控制,甚至包括人身自由”;第四是性暴力,强迫配偶发生性行为,“有人说,都结婚成夫妻了,我想怎样就怎样。实际上,这是一种对人权的侵犯。”

    8月27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皋兰县发生在2007年9月的一起妻子故意杀害丈夫案进行一审宣判,杀害丈夫的万香获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的轻判。据了解,皋兰县黑石川乡的万香,十几年来在丈夫魏某的殴打中度过。魏某对患有糖尿病的女儿和残疾的儿子也经常辱骂殴打,甚至将其他女人带回家当着妻子与孩子的面同居。无法忍受的万香在一天凌晨趁魏某熟睡之际,持锤击打其头部,致魏某死亡。

    齐小玉认为,对于这个案子的判罚,法院就是考虑了被告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因素。被害人对家人的长期家庭暴力没有得到制止,导致最终的悲剧。

    《意见》称,公安机关应设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点,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并按照《“110”接处警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家庭暴力求助投诉及时进行处理。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了解,由于家庭暴力被普遍认为是“家务事”,涉及个人隐私,并且目前我国宪法、婚姻法等法律对于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较为原则化,警方处理家庭暴力事件常陷入尴尬。齐小玉在给民警培训时有警察反映,有一次,一名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去处理丈夫打妻子的事情,去了后民警要把丈夫带走,结果妻子说:“我只是吓唬吓唬他,谁让你带走他?”

    “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中,都有家庭暴力存在。一些学历很高、经济条件很好的人,他们的家庭暴力往往更隐蔽。”家庭暴力的广泛性和隐蔽性,也给警方执法带来困难。

    “《意见》的出台,让公安、司法、社区在对家庭暴力进行干预时有了重要依据”,齐小玉说,《意见》对致力于推动防治家庭暴力的群体是个鼓舞。

    据统计,目前我国已有25个省区市制定了防治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文件,分别对“家庭暴力”进行了界定,明确了公安、司法、民政、卫生、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反家庭暴力职责。《意见》的制定主要依据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法律精神和重要规定,参考了各省区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经验。

    日前,全国妇联有关负责人说,全国妇联将在部分地区建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试点,并计划在今年进行广泛调查和深入研究,就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主要内容、重点难点问题等进行研讨,为出台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打下良好基础。

    本报北京9月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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