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9日
星期

行政罚款为何给的是公司收据

通讯员 苗志勇 本报记者 闵捷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9-09    [打印] [关闭]
    收取罚款时,本来应该出具行政专用收据,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烟草专卖局却提供了公司收据。事后该局解释说没有从区财政局获得行政专用收据,区财政局拿出工作记录,反驳了这个说法。

    岳丰成在巴中市工作。今年7月,一个亲戚来他家玩,送了一条软盒“云烟”,他舍不得抽,又担心放在家里会过期发霉,便拿到经营小卖部的朋友苟玉杰处,请他帮忙卖掉。刚放过去不久,被前来检查的巴州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发现。其中一位执法人员将烟用手一摸,认定为假烟并当场没收,要求速到烟草局接受处罚。

    8月6日,岳丰成和苟玉杰去巴州区烟草专卖局接受处罚。缴了200元罚款后,岳丰成发现对方所出具的收款凭证是“四川省烟草公司巴中市公司收款收据”,所盖公章是“四川省烟草公司巴中市公司巴州营销部财务专用章”。

    “一个公司的营销部,有什么资格收缴行政处罚罚款?当时我想这里面是否有猫儿腻?他们这种凭手感的鉴定是否可靠?”岳先生有了一系列的疑问,他当即表示对烟草局执法人员的鉴定有异议,提出送上级权威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经双方协商后,这条“云烟”被送到了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8月14日,检验站出具检验结果,认为这是真品卷烟。

    “我们鉴别卷烟真假,一般看一看、摸一摸外包装就可以了,出现这次意外还是第一次。”巴州区烟草专卖局督察科陈科长说,烟草执法人员那天在市场巡查中,发现个体经营户苟玉杰的门市有一条“云烟”,不是巴中市烟草公司巴州营销部所批发出的,并且外包装有点粗糙,因此怀疑是假烟,按照烟草专卖相关规定,进行了没收和相应处罚。

    由于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已经鉴定那是真品卷烟,巴州区烟草专卖局愿意退还200元罚款,并赔偿一条价值相等的“云烟”。

    对于用公司收据取代行政专用收据的问题,陈科长解释说,巴州区财政局没有罚没票据,叫我们将罚款统一存在一个账户上,所以我们一直只能用公司收据来收罚款。

    但巴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科则否定了这个说法。其有关工作人员介绍说,根据《四川省罚款和没收财物行政处罚管理办法》,必须使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四川省收缴罚没财物专用收据》,这种收据由财政局提供。前不久,巴州区烟草专卖局还来领了收据的。

    非税收入科的一本记录里记载了这样一条——今年6月3日,巴州区烟草专卖局一位姓李的财务人员,领走了25套《四川省收缴罚没财物专用收据》。

    

 

郑重声明:“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关于奥运的报道(含文字、图片及音视频),除签署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奥运内容专项授权协议的网站外,其他任何网站或单位禁止转载使用,违者必究。如需使用,请与010-64098070、64098058联系。
打印】 【关闭
中青在线版权与免责声明: 

  在接受本网站服务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下列条款并同意本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2. 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按双方协议注明作品来源。违反上述声明者,中青在线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青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 本网站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看法,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文责作者自负。 
  5.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联系的,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
   联系方式:中青在线信息授权部 电话:010--64098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