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在电梯口摔伤 法院认定为工伤
本报讯(记者周凯)上海市民张先生去公司上班时,在一楼大厅摔伤,上海市杨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张先生所在的士虹公司的申请,认定张先生受伤的情况属于工伤,可士虹公司不认为张先生是工伤,提起了行政诉讼。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劳保局的工伤认定。
上海士虹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租借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335号某幢大楼的18层作为办公地点,张先生在士虹公司担任IC数字设计工作,工作时间为9时至17时。2008年1月15日上午9时许,张先生在办公楼大厅等候电梯时不慎摔倒,经医院诊断为右颧弓骨折。
2008年2月1日,士虹公司向上海市杨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杨浦区劳保局经审核,于4月1日认定张先生是在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活动时受到意外伤害,属于工伤。但士虹公司认为,张先生摔倒的地方不是工作场所,也不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不应认定为工伤。在申请复议未获支持后,士虹公司于7月8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劳保局的工伤认定。
法院认为,张先生到达公司底楼大厅等候电梯时不慎摔倒,此电梯是到达公司的正常之路,士虹公司与他人的租赁关系中包含公用部位和附属设施的使用,因此该楼的大厅和电梯是公司工作场地的延伸,且张先生的事故发生时正值上班时间。劳保局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维持杨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