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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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拖人案:请昆明警方自圆其说

盛大林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9-11    [打印] [关闭]
    9月7日发生在昆明的宝马轿车拖人5公里致人死亡一案有了新进展。昆明市交警部门9日通报说,7日凌晨,醉酒后的河南籍男子杜某某步行到北京路北站隧道出口附近,突然躺于车道内。大约5分钟后,女司机浦某某驾车驶过杜某某的身体,底盘下方挂住杜某某头部,并拖挂着杜的身体向前行驶。由于受到巨大的颠簸,浦某某也感觉车上有异响,在车行驶到250米外时,浦某某停车并绕车一周查看,并未发现异常情况,然后继续行驶……最后被一辆尾随的出租车堵停。据介绍,浦某某的血液中无乙醇含量,倒是杜某某在死前曾醉酒。浦某某的律师周鸿飞认为,在宝马车经过事发现场前,死者杜某某就因醉酒而横躺在了路中的事实成立,那么宝马车司机浦某某将不构成刑事犯罪。另外,在她并不知道车辆底盘下有人被挂的前提下,女司机不存在犯罪故意。(《生活新报》9月10日)

    正如人们此前担心的那样,此案果然出现了“出人意料”的说法——交警调查公布的事实很离奇,律师所作出的分析更离谱。

    死者醉酒躺在路中的事实成立,轧死人的司机就不构成刑事犯罪吗?按照周律师的逻辑,只要有人自己躺在路上,机动车司机就可以随便轧、随便拖,即使看到了那个人,而且是故意轧和拖的,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真不知这个周鸿飞是哪个国家的律师,反正中国的法律肯定不是这样的。且不说严重醉酒的死者是在无意识状态下躺在路上的,即使是意识清醒的人故意躺在路中央,司机驾车在有时间避让的情况下夺他性命也是犯罪呀!要知道,醉汉已经在路上躺了5分钟了,他并不是突然撞到“宝马”车前的,更不是钻到车底之下的。

    那么,司机浦某某有没有看见前方的路上躺着一个人?按照常理,司机当然应该看见,因为对一名司机来说,时刻注意前方道路的情况是对其最基本的要求。如果她看见了还要轧过去,那就是故意伤害;如果她因为走神或疲劳驾驶等原因而没有看到,那也构成交通肇事。不管怎么说,这个环节都要说清楚,但交警“跳过”了这个环节。

    此后,司机浦某某知不知道车下有人被挂?轿车轧过一个成年人是什么感觉,即使没开过车的人也能想象得出。浦某某也承认感到了“巨大的颠簸”并且“车上有异响”,但停车并“绕车一周”查看后竟然没有看到车底下的人。即使死者的身体没有露出车底外,司机难道就不看看车下?就算是浦某某尊贵得连腰都不愿意弯一下,难道连车后的血迹也看不到?此前的报道说,事故现场“血洒一路”,这在新闻照片中也看得非常清楚。如果“不知道车下有人被挂”这个“前提”不存在,那还能说“女司机不存在犯罪故意”吗?

    报道说,此案还在“进一步调查中”,那就请昆明警方把上述疑问调查清楚,至少能自圆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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