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12日
星期

新闻总会老去
媒体并非万能

贺方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9-12    [打印] [关闭]
    9月10日,《中国青年报》记者张伟撰文呼吁“请不要忘记魏文华”,因为“8月22日,魏文华一案(即湖北天门城管打死人事件)悄然开庭。前一天,他的弟弟魏文中打来电话,告诉我这个消息。电话里,他声音疲惫,央请我联系几家媒体,因为‘当时关注的媒体,现在都联系不到了’”。(《中国青年报》9月10日)

    相比于“魏文华事件”刚发生时公众的义愤填膺以及舆论的群情激昂,舆论和公众对魏文华案件的关注度的确下降得厉害,以至于出现受害者弟弟所说的“当时关注的媒体,现在都联系不到了”的现象,以至于作为一个有所担当的记者,不得不拿起手中的笔大声疾呼“请不要忘记魏文华”。

    但是,关注度的下降,是否一定意味着媒体社会责任感的沦丧?毋庸讳言,这其中或许会存在媒体借“眼球事件”炒作的例子,但从媒体传播的规律上看,之前轰轰烈烈的事件,在一段时间以后遭遇冷场,从来都是新闻传播的规律。套用一句新闻学中近乎至理名言的话,“今天的新闻是金子,昨天的新闻是银子,前天的新闻是垃圾”。时效性于新闻报道而言,从来都是永葆青春的“主旋律”。

    我们不可能要求新闻总是在重点关注一些“旧闻”,在这个新闻随时发生的时代,新闻总会老去。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新闻就不应该持续地关注那些对社会发展具有推动力的事件、那些悲天悯人的事情,也不意味着媒体从来都是“喜新厌旧”、没有任何社会责任感可言,而是说,对于新闻报道来说,即便是一件再有价值的事件,从被报道的那一刻起,它就面临着关注度“边际效应”递减的命运,而这不是媒体持续关注就能改变的规律。

    或者说,媒体的社会责任感只能体现在将那些丑恶的现象暴露在阳光之下,至于说丑恶被曝光后能否迅速得到纠正,已经超出了媒体的职责和能力范围。以魏文华事件为例,在媒体曝光之后,应该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院按照自己的职责划分,来推进事件的进展,让正义得到伸张,让受害者的心灵得到慰籍。

    每个正常运转的社会中,总会有一套完备的机制,这样的机制虽然不能保证除恶务尽,但却能够保证“恶的事件”发生后,社会一连串的纠错机制迅速启动,将已经发生的“恶”的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媒体只是这个庞大社会机制上的一个环节,如果它不去履行自己的职责,整个机制的运转就会出现问题,但反过来讲,如果整个机制的运转仅仅依靠媒体,这样的机制是不健全的,是注定无法正常运转下去的。

    这样的机制就是公民的权利保护规则和程序。新闻总会老去,但只要有法治作担保,公民的权利保障就会“历久弥新”,永远不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被淡忘或者过时。今天,当我们依然需要媒体记者大声疾呼“请不要淡忘魏文华”时,说明在媒体曝光后的一系列权利保障机制,由于体制等原因,不能满足公众尤其是受害者对稳定的预期,让当事人对未来的权利保护充满着不确定感,以至于不得不从媒体的持续关注中寻找到足够的安全感。一个真正良性运转的社会,应该是当有一天我们突然回忆起曾经轰动一时的某某事件时,发现它已经走上或者走完“完善解决”的过程。

    法治社会没有也不应该鼓励“孤胆英雄”,媒体也不是这样的“孤胆英雄”。

    

郑重声明:“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关于奥运的报道(含文字、图片及音视频),除签署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奥运内容专项授权协议的网站外,其他任何网站或单位禁止转载使用,违者必究。如需使用,请与010-64098070、64098058联系。
打印】 【关闭
中青在线版权与免责声明: 

  在接受本网站服务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下列条款并同意本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2. 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按双方协议注明作品来源。违反上述声明者,中青在线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青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 本网站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看法,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文责作者自负。 
  5.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联系的,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
   联系方式:中青在线信息授权部 电话:010--64098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