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17日
星期

河南一大学生借刀给劫匪被判刑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9-17    [打印] [关闭]
    

    本报郑州9月16日电(记者韩俊杰 通讯员王晓凡 孙玉明)明知老乡要去抢劫,仍将砍刀和匕首交给老乡使用,近日,一名未参与作案和分赃的河南大学生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

    今年18岁的被告人郭伟(化名),2007年考入河南某高校上学,他和在郑州某中专上学的戚磊(化名),同是河南省偃师市人。2007年9月5日下午,戚磊向郭伟借钱未果,便嘱咐他借把刀使使,并告诉郭伟是抢钱用的。郭伟在明知戚磊要去抢劫的情况下,出于义气,将一把砍刀和一把匕首交给戚磊及其未满16岁的朋友小孟使用。

    2007年9月5日晚23时40分,戚磊和小孟在郑州市一银行门口,对正打电话的被害人赵某进行抢劫。二人用刀和匕首将受害人刺成轻微伤,将被害人价值1393元的手机抢走后逃跑。几个小时后,公安民警在案发现场附近将戚磊抓获。当天上午,公安民警在郭伟学校将其抓获。

    本案中,被告人戚某的家属和郭伟的家属分别赔偿被害人赵某经济损失8500元、6500元。最终,戚磊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郭伟也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

    郭伟被抓时,觉得自己实在冤枉,并未分赃,仅仅是借刀,也算犯罪?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张胜利介绍说,明知抢劫仍提供作案工具是间接故意犯罪。本案中,虽然郭伟没有参与同案被告人对抢劫犯罪的预谋,但其对戚磊等人要去抢劫是明知的,在这种情况下其仍向戚磊等人提供了作案工具,属于事前知道且有犯意,没有动手和分赃并不能说明什么。抢劫罪是行为犯,只要当事人实施了行为,不论是否参与分赃,不论有无危害后果,都不影响其罪名的成立,郭伟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对此,检察官建议,以后碰到类似情况时,正确做法应是及时阻止他人犯罪,而不是提供作案工具,供其去作案。

    

郑重声明:“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关于奥运的报道(含文字、图片及音视频),除签署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奥运内容专项授权协议的网站外,其他任何网站或单位禁止转载使用,违者必究。如需使用,请与010-64098070、64098058联系。
打印】 【关闭
中青在线版权与免责声明: 

  在接受本网站服务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下列条款并同意本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2. 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按双方协议注明作品来源。违反上述声明者,中青在线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青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 本网站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看法,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文责作者自负。 
  5.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联系的,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
   联系方式:中青在线信息授权部 电话:010--64098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