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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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调整新视野

朱青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9-22    [打印] [关闭]
    近年来,人们一提起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调整,似乎就只有提高个税的免征额(公众和媒体俗称“起征点”),而免征额的调整从理论上说又应与物价水平挂钩,不能过于频繁,更不能采取“蛙跳”式,一下子涨个好几千。目前,应税工资收入超过2000元的职工应不应该缴纳个税,这恐怕是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但有一点需要注意,就是即使职工纳了税,我们还要看他纳了多少,其税负是多大。目前我国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最低税率才5%,这在世界上都是比较少见的。发达国家个税的最低一档税率一般都在10%或以上(法国比较特殊,第一档税率为5.5%),有的甚至高达20%以上(如比利时为25%)。当然,我国工资薪金的个税税率表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是第一档税率(5%)和第二档税率(10%)适用的收入范围过窄。例如,我国5%的税率只适用于500元的应税工资所得,这个收入段只相当于免征额的25%;而在其他国家,个税第一档税率往往要适用较宽的收入段,如美国和法国的第一档税率适用的收入分别相当于免征额的89%和99%。所以,我国下一步的个税调整可以考虑扩大5%和10%两档税率的适用范围,让更多的中低收入者按不超过10%的税率纳税。因为从心理分析上看,10%的税率不会使纳税人感到十分痛苦。西方国家早期普遍开征“什一税”,用于筹集政府济贫的资金,这在一定程度上证明10%的税率是容易被人们接受的。通过税率表的调整(而非大幅度提高免征额),一方面可以让个税维持一定的征收面,同时也照顾到中低收入者的经济利益。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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