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审“华南虎”又一次座位有限?
“华南虎事件”折腾这么久,很罕见地没有出现公众的“关注疲劳”,实在应该感谢有关部门制造新闻的能力:从当初死撑到底,直到今天好不容易盼到的司法介入,总是不乏给公众提神儿的猛料。除了辩护权利这样的起码正义成为公众讨论的焦点,居然连“是不是公开审理”、“到底什么时候开庭”这样的程序问题,都成了舆论热点。
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公开审判似乎不应该成为什么问题。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一律不公开审理”的三种情形,无论是国家秘密、个人隐私,还是保护未成年人的条款,恐怕都不能成为阻挡公众关注“华南虎”一案的理由。但非常遗憾的是,审理本案的法院又一次祭出“庭内座位有限”的大旗,让公开审判变味。
“庭内座位有限”,已经不止一次地在公众关注度很高的案件中听到这样的理由了。经历了这么多年硬件设施建设的法院系统,为什么到现在还是一番“寒舍简陋”的酸样,而且几乎是一遇到重大案件就穷酸?旬阳法院是不是真简陋,笔者没有亲见不敢妄言,但起码从网上可以搜索到的旬阳法院建筑外观图中,看不出“座位有限”的征兆。依据常例,紧跟“座位有限”之后的,很可能是很多莫名其妙的人“先到先得”了那几张仅有的旁听证,加上早已安排妥当的诉辩配合,一场“秩序井然”的“公开审判”就大功告成了。
此时,请不要不合时宜地拿出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出台的《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是的,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只要是中国公民就都可以持有效证件旁听,人民法院应当妥善安排好旁听工作。但没有谁会苛责“场地限制”,所以“座位有限”便成为所有被迫公开审判的重大案件的逃避理由。
只是本次的“华南虎”公审,“小地方,没见过大世面”的旬阳法院,确实比较缺乏应对公共案件的起码技巧,居然将安排旁听的职权径自委托给了宣传部门。恕笔者孤陋寡闻,原来最高院“对群众广泛关注、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宣传教育的案件,可以有计划地通过相关组织安排群众旁听”中的“有关组织”,还包括宣传部门啊?宣传部门去决定和控制审判旁听人选,法院的审判到底是司法活动还是宣传工作?小细节或许可以看出大问题:陕西方面对于周正龙一案的审判,恐怕从一开始就没有打算把它当作一个法律问题来认真对待,从一开始就是一场宣传活动?而这一切,也似乎暗合了此前对于周正龙辩护权的争夺——确实不能让外人来掺和这场完美的表演,哪一个环节都不能出问题。
从什么时候开始,对同一个问题,对几乎相同文本措辞的规定,都会处理出不同的效果。用刘洪波先生的话讲,就是“我们自有我们的方式”。但恰恰是这种“我们的方式”,构成了对程序正义的实质伤害。公审“华南虎”,到底能给中国的法治建设留下点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