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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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早构建企业产品责任保险体系

吴睿鸫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9-26    [打印] [关闭]
    全国政协委员冯幸耘建议,由卫生部会同保监会联合下文,在全国推行食品卫生责任保险。在推广初期,可选择在部分重点省市先行试点,待试点结束后,在总结前期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力争实现保险服务逐步覆盖,风险管理水平显著提高的目标。(《人民日报》9月25日)

    “结石宝宝”们得到企业的民事赔偿,早该提上议事日程。令人遗憾的是,即便国家法律真的允许消费者通过司法路径,获得企业赔偿,但是,一般企业也不一定承受得起。

    至于企业如何破解巨额赔偿难题,全国政协委员冯幸耘建议,在全国推行食品卫生责任保险的办法,无疑是个治本之术。这不仅能为受害人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稳定的经济补偿,也会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更为重要的是,能摆脱“企业出事,纳税人埋单”怪圈,切实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

    不过,尽管政协委员的建议很及时,挺中肯,也容易全面推行,但是,笔者觉得,要推行责任保险体系,不应局限于食品一个领域,比如药品、家电、汽车等行业,同样也会遇到因质量缺陷,而导致消费者身体和经济受损现象。因此,笔者的意见是,应在全国范围内构建企业产品责任保险体系,尽早跟上世界发展潮流,适应对外贸易的发展需求。

    一方面,建立企业产品责任保险体系,符合国际惯例。企业产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业务,肇始于19世纪的欧美国家,20世纪70年代以后在工业国家得到迅猛的发展,成为世界“流行风”。20世纪80年代,美国的企业产品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占整个非寿险业务的45%至50%;在欧洲发达国家,责任险业务通常占到非寿险业务的30%左右;日本的责任险业务占到非寿险业务的25%至30%。

    与发达国家相比,尽管我国早在1984年就出现了独立的企业产品责任险,但是20多年过去了,参加责任保险的企业仍旧是凤毛麟角。一项统计显示,中国企业的责任险投保率为4%,远远低于国际平均15%的水平。

    与此同时,构建企业产品责任保险制度,也是适应对外贸易的需要。在国外,特别是欧美发达国家,对于产品缺陷导致的产品伤害责任有严格的法律管辖,一旦发生,生产厂商和经销商往往面临巨额的赔偿和罚款,上十亿美金的赔偿也不稀罕。建立企业产品责任险制度,不仅能在国内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更能在国外贸易战场上遇到公共安全事件时,及时化解危机。

    具体到企业产品责任险的构建方面,首先,国家应组织有关保险专家和保监会,认真研究,比如保费缴纳、赔偿标准等细节问题,尽快制定出符合国情的企业产品责任险的大致框架;其次,企业产品责任险应成为强制险。在很多发达国家,企业产品责任险早已成为强制性保险。因此,我国也应像推行车强险那样,强制企业的经营者,尤其像食品、药品等与老百姓生命休戚与共的企业,全部纳入产品责任险体系;最后,还要建立救助基金。这部分资金从企业产品责任险保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这样做的目的是,主要是考虑到当救助费用超过保险额度时,所采取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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