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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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辞退 状告沃尔玛一审胜诉

工会主席做原告代理人 全国首例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9-26    [打印] [关闭]
    本报讯(记者李菁莹)今年8月,全国首例由工会主席做原告代理人、被辞退员工状告沃尔玛公司一案,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员工胜诉。

    蔡某,原沃尔玛南昌八一广场店员工。2007年10月,沃尔玛南昌八一广场店以蔡某在非工作时间在公司用免费工作餐,行为不诚实、严重违反了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给公司造成损失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蔡某不服,在该店工会主席高海涛的支持下,于同年12月16日向南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由高海涛任其代理人。

    高海涛认为,沃尔玛在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且未事先通知工会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与蔡某的劳动合同,按照《工会法》规定属于程序上违法;而且员工仅仅是用了3次工作餐,且是内部行为,折抵现金11.5元,对外并未给公司造成任何影响,依此解除劳动合同处罚过重。同时公司处罚依据的《员工手册》的制定并没有履行法定的民主程序,没有职工广泛参与共同协商确定,其规章制度的瑕疵性是不容置疑的。

    今年2月18日,南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第二天,高海涛就拟好民事起诉书,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撤销劳动仲裁决定;沃尔玛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和额外补偿金1200元;支付原告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待通知金人民币800元;案件诉讼费用、仲裁费用由被告沃尔玛南昌八一分店承担。该案件成为全国首例由工会主席作为被辞员工代理人状告沃尔玛公司的案件。高海涛认为,这是工会为员工维权的具体表现。

    8月13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被告沃尔玛南昌八一广场店支付原告补偿金一个月的工资800元,同时按补偿金800元的50%支付额外补偿金400元,并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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