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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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为失地农民维权获刑4年》报道追踪

河源中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9-26    [打印] [关闭]
    本报深圳9月25日电(记者刘芳)本报曾于9月23日报道《深圳律师为失地农民维权获刑4年》一文,当天二审结束后,法院并未作出判决。9月25日上午,身为代理律师的李方平收到了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裁定书,裁定结果让李方平感到“很欣慰”。

    深圳律师刘尧,因代理农民失地案件被广东省东源县法院以毁坏财物罪判刑4年,刘尧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北京律师李方平和深圳律师孟西向广东省河源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刘尧因代理案件被判刑的事件引起了舆论和律师界的强烈反响,十个省市的36名律师联名致信,北京律师李方平为刘尧律师的二审程序提供紧急法律援助。

    河源中院裁定书认为:“本案部分事实证据争议较大,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三)项的规定,撤销东源县人民法院(2008)东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发回东源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这是一件大好事。”李方平说,“检察机关指控刘尧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关键证据,是由东源县物价认证中心出具的两份涉案物价鉴定结论书。但该鉴定结论书仅具参考性质,而非法定用于诉讼活动的鉴定文书。”李方平认为:“《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三)项规定,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中级法院依据该规定将此案发回重审,表明一审法院的判决证据是不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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