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会负责,多少侵权假汝之名
欢迎南阳警方及时作出回应,这至少比无动于衷要好。既然他们如此固守己见,那么我觉得有必要进一步就此进行探讨,以明辨是非曲直。我不想重复“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之类的正义之辞,而想对相关法条予以正本清源,并厘清什么叫做“对社会负责”。
虽然公安部1997年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有禁止公民查阅淫秽信息的规定,但2006年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将公民查阅淫秽信息排除在了违法范围之外。为何?显然是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也是出于尊重公民个人权利的需要。《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虽未明令废止,但其中与“上位法”相冲突的条款显然已经自行失效——这是一般的法律常识,南阳警方不能不懂,其“上级”更不应该不懂。
退一步讲,即使按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对于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色情等信息的处罚也是“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依此规定,只有在“有违法所得”的前提下,才可以对当事人进行罚款,而任超奇并没有因下载淫秽视频而获利,其受到的处罚应该仅仅是“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
杨有富局长说查处个人电脑里的淫秽视频是“对社会负责”,这看上去确实是一个足够堂皇的理由。可是一方面,任超奇存放在电脑里的淫秽视频只供自己观看,与他人无涉,不会造成社会危害;另一方面,“社会”是谁?社会不是虚拟的空洞概念,而是千千万万个公民的集合体。因而,“对社会负责”应该具体化为对每一个公民负责,从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做起。如何尊重?对于执法者而言,最关键的一点就是依法执法,恪守权力边界,不让公权越界干涉私权。“对社会负责”如果不以尊重公民权益为前提,那么当权者便可以随时随地将某个公民与“社会”对立起来,以“对社会负责”的名义侵犯公民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