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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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事故责任人调离算什么处分

殷国安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10-07    [打印] [关闭]
    9月28日,经榆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榆林市监察局会议研究,并汇报榆林市政府同意,榆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绥德“9·20”建筑施工山体坍塌事故作出处理。建议榆林市监察局对绥德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王福利、建设局局长陈志义作出处理,并建议绥德县政府、榆林市国土资源局分别将二人调离现任岗位。(《三秦都市报》10月6日)

    为什么要对绥德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王福利、建设局局长陈志义作出处理?因为他们对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的石圪渠山体坍塌事故负有责任。开发商李喜元在没有任何房地产开发资质和没有办理任何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违规进行房产开发建设,工程不仅没有设计图纸,而且承包给没有资质的建筑工人承建。绥德县相关部门对土地使用和建筑施工监管不力,对李喜元违规修建长达两个多月,且在绥德县电视台播放售房广告等问题,相关职能部门仍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所以,处分这两个局长理所当然。

    但最终的处分却是“调离现任岗位”。我想请教一下榆林市和绥德县的有关官员,同时请教一下有关的纪检监察部门:“调离”算什么处分?是依据什么法规党纪作出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章第十条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国家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公务员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怎么也找不到“调离”这个处分的名目啊。“名不正则言不顺”,看来,这个处分是站不住脚的。

    可看一看新闻,我们随时都可以看到许多地方用“调离”的办法处分官员。不知道这个“调离”的发明权属于哪里的党政部门,却立即得到全国各地官员的青睐,纷纷效仿起来。究其原因,只因“调离”实在是一块遮人耳目的盾牌,具有双面性质:在老百姓一面看,把犯错误的官员调离重要岗位了,使他们的权力小了,也算是一种处分吧;而在官员一边看,被处分的干部官位不动摇,职级不降低,待遇不减少,只是平级移动到另一个岗位,其实等于什么也没有处理。这样一来,官员还是官员,却把老百姓糊弄过去了。“调离”处分其实就是以“调离”代替处分,是新的“割发代首”。

    如果细细地推敲起来,把“调离”作为对干部的处分,还存在两个背离党的基本理论的问题。一是和我们党的根本宗旨相矛盾。我们党说,干部的权力越大,是责任越大,担子越重。现在把犯错误的干部“调离”权力大的部门,让他减轻负担了,怎么是一种处分呢?说这是处分的潜台词一定是:权力越大,利益越多。所以让他的权力小了,才是对他的处分;二是造成不同岗位的不平等。我们党的观点,我们的干部不论干什么,都是为人民服务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现在却把一个犯错误的干部调离到另一个岗位,不是说明另一岗位是低贱的吗?例如,把国土资源局局长、建设局局长调离,如果改任农业局长、水利局长,难道农业局长、水利局长本来就是个“发配”的岗位?

    可见,把“调离”作为对干部的处分,虽然有可以糊弄老百姓的好处,却是违法违规的,违反的是《公务员法》和《纪律处分条例》,应该予以禁止。按照中国的规则,违反法律法规的做法要得到纠正,还是得靠上级的红头文件来说话。那么,请人大和中纪委出来说话,叫停这种违法违规“调离”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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